成功辩护盗窃案
2008年04月07日
2008年3月24日,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左国民律师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成功辩护一起盗窃案,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左国民 2008-04-02 18:07:29
2007年10月24日,家住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社区的赵某两兄弟受蒋某、胡某邀约于25日凌晨3时左右盗窃了南充市北街一个体经营者杨某仓库内的价值13325元的41台汽油机,并转移至青居乡某处。同月30日案发,四被告人被刑事拘留。2008年2月,四被告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数额巨大提起公诉,赵某的亲友委托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左国民律师为赵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左律师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经与被告人核实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全部认罪。左律师在为其讲明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的利害关系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的建议并被采纳,为被告人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在与被告及其亲友的进一步交谈中,左律师注意到:被告人原是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其弟又是残疾人,父母都快70岁了,家属又长期生病下不得床;在案发前两兄弟共同借钱购买一三轮摩托从事货运为生,现在帐刚还完,其本人是这一家子的唯一劳动力和生活来源。左律师还得知: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好,案发后其妻子确实无人照顾,2008年春节,居委会给贫困户每家发了一袋米面被告家都无人拿上楼,还是居委会班干部给送上去的等情况,左律师认真研究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在法庭上把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后提出: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定,对向被告人这种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并建议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赵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但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前的表现和案发后的悔罪态度以及家庭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公诉人说,这么多年来对盗窃数额如此巨大的被告人还基本没有适用缓刑的先例,但他听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对法院的判决也很赞同。法庭宣判后,赵某立即被取保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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