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救济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与限期清算结合起来。笔者设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发出责令企业限期清算的通知,逾期不清算的或有转移资产情形的,严禁该企业的清算责任人到异地或同一地重新注册公司,并将其列入网络黑名单。这样就迫使企业的清算责任人履行清算义务。
2.工商部门通知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在清算责任人不尽清算义务时对企业强制清算,这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适用。清算责任人依世界各国通例包括股东及公司董事会,他们负有清算责任,是清算主体。在我国还应包括一些公司、企业的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个人)。如果由工商部门自己处罚又由自己指定强制清算有违反法律公正之嫌,笔者建议,对逾期不清算的,可由工商部门向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清算企业通知书”,并连同处罚决定书一并送交法院,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在清算结束后报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并公告。
3.由债权人或没有清算责任的其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有权在该企业不自觉履行清算义务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就有债权人申请法院特别清算的规定,只不过应增加一点内容,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解散也可由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此外,对没有清算责任的其他股东,为实现其设立公司以嫌取利润的初衷,也为防止公司资产被滥用或被随意抽逃、处置或转移,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亦可以在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齐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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