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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宋恕的民权思想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引言

  宋衡(1862—1910),初名存礼,又名宋恕,生时尊长梦燕,故小字燕生。字平子,号六斋,别号不党山人。儿童时即以好学聪颖闻名于乡,壮游时代,遍阅当世高人,深查时势之变。他目睹清帝国末期中国社会的黑暗,忧心于帝国主义铁蹄下中国人民的深痛灾难,痛恨黑暗王朝下吏治的腐败和官僚的无能与贪婪,穷读古今中外之书,探寻国家兴乱之机。曾两次上书张之洞和李鸿章,痛陈时势,以图变革。

  宋恕著有《六字课斋卑议》、《六字课斋津谈》等书,并发表了一系列的政论和杂谈,在晚清维新变法之前,有着极大的影响。19世纪90年代,他与当时维新知名人士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张謇、容闳、丁惠康、汪康年、章太炎、蔡元培等都有往来,其言行在当时大有影响[1].先生传世之作中,《六字课斋卑议》堪为代表,曾被梁任公列入《西学书目表》,俞樾则称之为“实《潜夫论》、《昌言》之流亚也”[2].其内容博大精深,上下古今中外,出入经史子集。而就其中所蕴含的维新变法思想而言,提出了行宪政,改官制、修新律、振兴工商、普及教育等等在当时堪称先进的主张。初稿一出,即被目为惊世骇俗,俞樾、王修植为写《后书》,梁启超将其列入《西学术目表》,开一时风气之先,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3].

  正如其学生徐寿裳所说,先生“一代大哲,闳识孤怀,并世罕见其匹”,[4]“实一伟大革命之学者也”[5].孙宝瑄称他为“旷世之大儒”[6],谭嗣同誉之为“后王师”[7],梁启超称他为“黎洲之后一天民”[8],蔡元培亦有对宋恕的专门评论,说他“有哲学家的资格”[9].可见,无论思想还是学术,宋恕在当时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宋恕的著作多未刊行且流传不广(《卑议》只印刷了200本),他本人“畏弹射而不敢出版”[10],这些,都阻碍了他发挥更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梁启超的《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竟然一字都未提到他;钱穆的同名著作也只是在附表中记载宋恕生年。蔡元培虽然高度评价宋恕,但其中国近五十年之哲学中,也仅提到了宋恕的《六字课斋卑议》而已;只有章炳麟在其检论及文录中才算略述宋恕的学行。最终以至于一代贤哲“抱德不扬,怫郁以终,……不为世人所知。”[11]后人苏渊雷虽然“发奋著书,传先生之生平,阐大同之弘旨,复选其遗文,次为一集,籍旌前修之志,而行后起之思,”[12]书成《宋平子评传》,可是,机缘种种,先生却依然抱德不扬,不为后世所知。不仅前人著述鲜有论及,就是今人,研究者亦不为多。苏源雷以来,不仅研究的专著根本没有,就连论文也没有几篇。而其中,对宋平子民权思想的研究,就更是少之又少了。本文即是通过胡珠生先生所整理的《宋恕集》及其他一些材料,尝试对这位先哲的民权思想进行一番梳理和评论。

  二、 民众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时代的事情,无论是在三代的封建社会还是帝国专制制度下,臣民们都是无所谓政治权利可谈的。对于“臣民”来说,他们只有向专制者尽义务的“权利”。无论是立法权、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他们都无从参与,更不要说进行决策。帝国统治者进行立法或者决策时,也从未想到过去征求他们臣民的同意。然而,晚清时期,帝国主义的炮舰不仅打碎了清廷天朝上国的迷梦,还给老大帝国带来了全新的政治理念。虽然与日本不同,一般认为,1840年海通之后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西方对中国思想的冲击仍然是表面的。除少数几个在位的学者官员和一些在通商口岸处于边际地位的人物之外,西方的影响几乎没有涉及到中国的学术界[13].但是,西方思想的新鲜空气还是在潜滋暗长地解构着古老帝国长期封闭下枯井状态般的腐朽的政治有机体。按葛兆光先生的说法,1895年中日海战之前,在面对西方文明时,中国大体上都是坚持克拉克(Edward A. kracke)所说的,“在传统中求变”(change within the tradition),可是,之后,一切却在向着西方式的“现代”转化,出现了在“传统外求变”(change beyond the tradition),很多人开始废弃传统旧学而转向追求西洋新知[14].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宋育仁1895年前为人作序说“师外域而不害先王之政,无伤也,害先王之政,妨圣人之教,又何为哉?”[15]可是,战败之后,他自己就急切地西转了,《采风记》一开始就大谈英国的教育、取材、议会、政府、刑狱等,建议采用西方的制度[16].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和洋务运动的刺激,则加剧了中国人对自己传统的怀疑。特别是到了19世纪7、80年代,伴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而涌现了资产阶级改良派,如王韬、郑观应、薛福成、马建忠、陈炽等,伴随着他们的是“重商主义”的兴起。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主张振兴工商业,进行“商战”的同时,还将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积极介绍到中国,并主张进行设议院等改革[17].王韬是其中的佼佼者,老早就反复陈述君主与人民分权的政治制度,大为称赞西方议会政治制度的作用,希望能“君主于上而民主于下”。在他的一篇文章里,他比较了西方三种主要的政治制度:

  一人主治于上而百万执事万姓奔走于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违,此君主也。国家有事,下之议院,众以为可行则行,不可则止,统领但总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上下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见相同……此君民共主也。论者谓: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不无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18]

  赞美和艳羡之情,溢于言表。郑观应等也早就主张君主立宪,他们还在学习西方、改革教育文化的同时,要求修改旧律例,整顿刑狱,以利于澄清吏治,变法自强[19].

  谈政治权利必先有公民,在一个封闭的专制帝国里谈公民、谈权利则意味着改革甚至革命。宋恕那个时代,革命还不是社会的思潮,因此,宋恕的思想是属于维新的-那就是他的行西方宪政的“三始一始”思想。早在1887年,他就向友人表述了他的这个思想,“要之,论治不可不知三始。三始者:欲兴兵、农、礼、乐之学,必自废时文始;欲化文、武、旗、汉之域必自改官制始;欲通君、臣、官、民之气必自开议院始。”[20]1892年5月,宋恕北上求见李鸿章,在《上李中堂书》中,又对这个思想进行了完善:“盖欲化文、武、满、汉之域,必自更官制始;欲通君、臣、官、民之气,必自设议院始;欲兴兵、农、礼、乐之学,必自改试令始。三始之前,尚有一始,则曰:欲更官制、设议院、改试令,必自易西服始。”[21]还并对比说:“白种之国,独俄罗斯无议院,故俄最不治。黄种之国,独日本有议院,故日本最治。然俄国虽无议院,尚有学校、报馆,不治则不治也,然而异乎黄种不治之国矣。”[22]1897年,《万国公报》第101册发表了该文,《上李书》和著于1892年刊行于1897年的《六字课斋卑议》一书,为维新变法起到了准备舆论和推波助澜的作用[23].三始重在开议院,这不仅是三始思想的要害,在当时也是最为敏感的部位,它意味着宋恕要使中国的政体有一个大的变革。然而,与先前王韬等人不同的是,前者的设议院只是一种开明专制加上些民主的因素[24],宋恕则提出了一个系统的制度安排,从“废时文”到“改官制”再到“设议院”,层层递进,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和有机体。这虽然没有后来康有为在《应召统筹全局折》中那样开铁路、矿务、学堂、商务等那样更为全面和系统,但从时间上却早了许多。而且,宋恕在他的《卑议》及其他著作中也提到了振兴商务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在草创于1892年的《卑议》初稿中,他甚至还为设议院作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每县置议院一区,略筹公费存院应用。令本县举户公举议绅、议生先摘出游惰、无正业之户,其安分有正业之户名为“举户”,得举议绅生。……有职衔者称议绅,无职衔者、举贡生员皆称议生。

  县中一切事件,或先由知县诏谕集议,或先由议绅召禀知县。……[25]

  在这里,宋恕不仅给议院、议生、议绅作了界定,还设计了议院的组织方式,选举方法,议员的选举资格,运作程序、经费来源,议员待遇,等等。难得的是,他还主张对议员进行了特殊保护,对涉讼议员设计了专门的处理方法。在当时都是极为难能可贵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从理论上对古老帝国的政治运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范本,由议绅、议生去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件,这在帝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事情。虽然,某种意义上说这里的“宪政”还未脱古代“清议”的影子,看起来并不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里宋恕却从理论上赋予了帝国下的臣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参政甚至执政机会。这就给臣民们了一个转变为“公民”的可能,使他们有了行使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堪称是一个理论上的质变,是晚清时期先哲们关于民权思想的重要理论遗产。

  而且,与此同时,宋恕还指出了另外一个抒发民众正常的政治诉求,表达他们对时事政治的看法和基本的政治理念的途径,那就是报纸舆论。在《议报章》里,他甚至把报纸抬到了极大的高度,“学校、医院、报馆三端,为无量世界微尘国土转否成泰之公大纲领。”因此,只有诏求英、德、法、美等国议院,报馆详细章程,征海内通人斟酌妥善,与学校同时举行,才能复唐虞三代之风,成英、法、德、美诸国之盛[26].

  诉讼权利

  中国帝制时代法律的惨酷和野蛮程度世所罕匹,早已受到了王韬等开明中国人的批评。宋恕对这类残酷刑罚的批评更为激烈,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废除血腥刑罚的建议。他在《六字课斋津谈》中批评道:“昔者罗马一用车裂刑,西史饥其惨未尝有。哀周、秦汉之际,动辄车裂,虽立兼爱教如墨子者,其谈战守,仍用车裂三族诸法,悲哉!”[27]并且说:“或问欧洲德政之最大者?余曰:‘当以瑞士之废大辟,葡之禁巴西食人,俄之禁以人为牲、释全国佃隶四千万人,……及英美合力巡海、禁略卖黑奴为大。’”[28]在《除惨章第三十四》他即已指出“今宜除凌迟律,犯此者,改为斩决;除绞律………并除父母兄弟妻子连坐律……”[29]《六字课斋卑议轻刑章第十六》他介绍了日本及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行刑方法,如电击、枪决,对比中国的磔、斩、绞等残酷行刑方法,指出:“赤县俗坏已久,……今宜先除磔、斩、绞刑及连坐律,死刑改用闭气、枪击新法,大小案件盖不牵累本犯祖孙、父子、叔侄、兄弟、夫妇等属;大改刑律,务使轻而必行,……而唐虞之风可渐几矣!”[30]我们不知道宋恕有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不朽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但他的这些观点,的确是张扬着在当时崇高而先进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

  人道的刑罚不能不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辩护权利。长达几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里,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严格说,中国古代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同时,更需要明确的是,古代鞅斯等人的“法治”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两者不仅殊少共同之处,在本质上根本就是截然相对立的。)都是口供主义盛行,且很不重视人民的辩护权的。宋恕对此有很深刻的批判,他先是严厉地抨击盛行了几千年的刑讯逼供:“刑审逼招之法,……赤县之惨,以此为最。……良懦之民,加以轻刑,犹必诬服,况酷刑乎?无益惩恶,徒便诬良,真可为痛苦流涕者也”[31],并指出“宜除取招供法,无论轻重案件,但令问官祥查细审,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责掌嘴之件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私刑,着悉行烧毁,示永不复用。京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旧刑具及私制新刑具者,斩立决。”[32]而要废除刑讯逼供,就不能不涉及人民的辩护权。然而,中国古代是没有辩护士-律师的,讼师倒是有的,不过,带给人们的却是灾祸,宋恕在著作里描述了讼师的暴行,并分析了其原因:

  举贡生员,依仗衣顶,教唆词讼,武断乡曲,平民畏之,号曰:“讼师。”讼师之强有力者:声通气广,震慑州县,例案特熟,挟制院司,一善一怒,万户股栗,生人死人,操起笔端,如斯之流,源源不绝;弱武力者:扬威数里,称雄九族,良懦被虐,厥痛均焉。

  夫查拿若辈,法令孔严,猖獗至此,其故安在?盖由民鲜识字,士罕读律,清议无权,褫革不易。……[33]

  对此,宋恕表现得比别人向前一步的地方就是,他不仅看到了这种讼师的横行不法,还根据西方的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按百种各国皆无刑审法,听讼与众共之,大有三代之风。近者,日本亦禁刑审,师白种法:置公民同审,又置辩护士,令代原被告剖陈曲直,可谓勇于从善。

  ……

  今宜诏除招供例,烧弃刑审器具,示永永不复用;听讼师日本法:置公民辩护士,则怨气平而邦本固矣。学校即开,十年之后,听讼官必以律学士补授[34].

  这里,他不仅抨击了刑讯逼供,还能够参照日本,实行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设置辩护士,即律师,为两造辩护。更进一步的是,为防止讼师弄法的情况出现,他还对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了探讨和限制,实为难得。

  财产权利

  宋恕本人虽非生在富豪之家,但也可算是个大家庭,25岁时,父卒,恶弟宋存法不仅争夺家产,甚至还要杀嫂弑兄,这给宋恕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也带来了他的思考。在《卑议》(初稿)《勒分章第三十三》他大声痛陈几千年来析产不公之祸之后:

  今宜令民男女已定婚嫁者,限三月内,着该家长具已行析产切结,并抄析产字据呈地方官存案;无产者,亦着呈家常物件析据,妻死续娶,而前妻有男女者,依此[35].

  接着他还对析产的具体环节和手续,作了详细地论述。为了保证公正和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还必须有一套法定的程序和保证措施。在印本《析承章三十三》,他对这一思想又进行了发展,对家庭财产的继承作了论述:

  今宜师三代意,严定勒令各业男女析产律例,以扶勤俭善弱而抑惰奢恶强。又:无子-侄承律例,罪滋骨肉争端。……今宜改定。凡民无子者,任择同姓五服以外侄辈或侄孙辈,及外甥、内侄、外孙等一人承祀。禁不许同姓五服以内承祀,则孤寡枉死之苦可绝,而私买乱姓之风亦可清矣[36].

  众所周知,中国自汉代以来就是宗法大家长制的家庭,一家之内,家长有着皇帝般的特权,子女是不享有完整的人格的,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独立的财产权。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调整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类法规的实质和中心任务,在于维护家长、族长的特权,巩固封建家长制家庭。”[37]有些王朝,甚至把分家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如《唐律名例律》“十恶”中“不孝”罪的第一条就是:“父母在,别籍异财”。《疏议》又加上“祖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异财者,徒二年,子孙不坐;”“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宋朝有时候处置更重,可以处死。即使到了明代,《大明律》也规定别籍异财者要杖一百[38].可见在那个时代“别籍异财”是个多么严重的问题。宋恕能够提出只要男女结了婚就可以分家产,不能不说是一个革命性的宣言。尽管对继承人资格的规定他有一些可笑的观点。而事实上,宋恕无意间也提到了私有财产的问题,允许从大家庭里分家,也就是允许人民有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也同样是一个伟大的思想。要知道,从臣民向公民的身份转换,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近代社会进步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而其中的每一个进步都伴随着私有财产的确立和发展。某种意义上说,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始,至今为止,所有社会的每一步前进,都是私有财产制的胜利。即使有些国家的路子开始时可能会有些偏差,但终究是逃不脱这个方向的。对此,我们有着充分的例子可以说明。西人梅因就曾大胆断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9]同时,这也是从家族、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化的一个重大步骤[40].

  与财产权相关的还有振兴工商业,允许公民经商办厂。虽然历史发展到这个时候,清廷已经无力控制人们去办厂经商,有时还鼓励人民从事工业生产,然而实行中依然困扰多多。宋恕的思想中,不仅有鼓励吏民从商的思想,还有许多其它走在时人前列的方面。一是执照制度,对从业者发给执照;二是专利权制度,对于从事某项产品开发生产的生产商,不仅发给执照,还给以三十年独专其利的权利,这正是今天已经引起工商界普遍重视的专利权思想。由宋恕在100多年前提出,可谓弥足珍贵。当然,对于经营的比较好的,又能遵纪守法的,就给与奖励;对于不守市场游戏规则的,则给予惩罚[41].

  教育权利

  宋恕了解中国人们的受教育状况,认为,这是中国在许多方面落后于世界的根源。也知道教育的重要性:

  白种之国男女识字者多,多乃过十之九,少亦几十之二。黄种之民识字者,日本最多,印度经英人弛平民及女子识字之禁后,识字者今亦得百之四。赤县秦前学校最盛,男女无不知书;秦后频遭惨劫,劫余之族,日以昏愚,男约百之一,女约四万得一。……识字者之少若此,民之积困安有解期。

  今宜取法日本,下教育令:令民男女六至十三岁皆须入学,不者罚父母。每县乡、聚、连均置男、女校各一区,校费捐于本县乡、聚、连,课程酌集外国之长,读本专用赤县之字。民生六岁入连校,……以至京校。依日本科举法:某学有成,给某学士、某学博士名号,女子一体给与[42].

  宋恕不进强调适龄儿童必须入学,还对学校的设置,经费的来源,课程的安排,学位的授予,均参照日本,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设计。虽然仿日本,设男校、女校,但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都得到了尊重,而且,女校“暂时”还是允许女校有男老师的。

  宋恕教育思想里比较独特的是对设立公共图书馆的论述。在《图书章第二十九》(印本)里,宋恕讲到日本白种诸国末不广置大小图书馆,藏古今佳书,而中国大部分地方,连常用的工具书都找不到。所以,日本欧西各国所出“通人”之多,非我国可以比拟。针对这种情况,宋恕提出:

  今宜令各县、皆置图书小馆一所或多所,购藏古今佳图书,任县民纵览;京师及各商口、各名城皆置大馆,其图书任国民纵览;则十年之后,通人之多必万倍于今日矣![43]

  宋恕还关心着国民的健康权利。在《卑议》的稿本和印本里,他都专设了《重医章》一章。宋恕不仅指出,医之为道,关系生民甚巨。并对中西作了对比,欧西国家,重视医学,民生大受其福;而中国则以之为小道,人们考功名考不上了才去学习医学。因此,他主张,不仅要在试士时候要考医学知识,每县还要公举医师一人,并且每年都要按一定的专业程序甄别一次。同时鼓励翻译西方医学书籍。[44]在1897年的印本中,他提出了要取法日本,“列医大学”,设男女医学博士科名。更为重要的是,他还提出了医生职业化和专门化的思想,非取得一定的资格不能行医,以保证劳动人民的生命安全[45].最后,关于女子平权的思想,是宋恕思想中饶有特色的地方,以下我们将专门进行论述。

  三、女子平权的思想

  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开拓者,宋恕对旧帝国下千千万万基本民权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怀着极大的同情,对社会底层的那些被压迫者和被侮辱者的痛苦更是感同身受。他的朋友陈黻宸在《宋平子哀辞》里记载道:“君虽快意纵谈时,闻有人哭声及疾生呼 者,遽色变为泣数行下。”[46]在行道中,“见有行乞者,妇女抑病废有痛状,必哀而问之,举所携以赠,必尽而后止”[47].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待妇女的态度,可以看作是评判晚清时代思想家思想深度的标准之一。宋恕对妇女权益的问题就有着他深刻的认识。他把妇女被卖为童养媳并遭侮辱和欺凌称为妇女的第一极苦;把妇女被迫沦为娼妓视为第二极苦;把妇女被卖卖为婢女成为第三极苦;把妇女做妻妾之后的悲惨遭遇视为第四极苦[48].而同时,他又对裹足发出了愤怒的抨击,反对妇女裹足,“裹足一事,为汉人妇女通苦,致死者十之一二,致伤者十之七八,非但古时所无,且又显背皇朝制度,急宜申明禁令,以救恒沙之惨。”[49]

  裹足作为传统中国的一项陋习,不知源于何时。然而,妇女却为此保守折磨,宋恕曾记下当时《申报》载的一妇女裹足的惨状,并表示深深同情,“《申报》载:某闺秀《伤裹足》文,极陈骨折肉溃之苦,字字皆泪,读之长叹。”[50] 1897年7月,梁启超、汪康年等在上海设立不缠足会,宋恕有文《书不缠足会后》。在这篇文章里,宋恕提出,缠足的根源不是愚昧,也不仅仅是残忍,根源在于错误的宣传和误导。妇女听歌或看戏剧,里面的美女无一不是缠足的,而丑女却不缠足。人们不了解古代的情况,还以为美女就应该有“三寸金莲”,因此愿意去学习,盲从。而且,宋恕还指出,由于旗汉隔阂,当时人们并不知道皇宫里的皇族女子是不裹足的,如果知道,上从下效,妇女可能也不会裹足。为此,他还提出了上下两策,上策是朝廷下令,追三代之典,师东邻之制,下教育之令:令民男女六岁皆入学。次策是增立新令,以后演剧除了娼妓之外,不许再缠足。为了宣传将妇女从裹足中解放出来,1902年1月清廷曾下旨劝妇女不要裹足,宋恕在11月就用白话写了《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的文章。里面不仅指出裹足是陋习,还动之以情,晓之义理,从各个方面告诉人们放足的好处,更为难得是,他指出妇女最重要的是去识字明理,并且抨击妇女裹足是为男人的罪孽。后面甚至还附了放脚法门和做鞋法门,态度之仔细,让人感动[51].几千年来,男人只知道去欣赏女人的“三寸金莲”,“文人雅士”甚至有用女人小鞋喝酒的陋习,像这样把妇女视为姐妹而真心为之求解放的,宋恕堪称空前。到后来著作《六字课斋津谈》时,他又进一步发展了他的这一思想,指出:“余前著《卑议》,附‘禁裹足’一条于《女学章》末,阅者鲜不迂之。其故由阅者皆男子,男子皆未受裹足之苦。……女子多不识字而老死乡里,非但终身未见有不裹足之女,且未闻有不裹足之说,视裹足为世间女子之公法,宜其万不敢犯也。若使识字、游历之风开,则虽官令裹足,犹将格也。”[52]这不能不说是很有见地的看法,也说明了十分重视对于妇女的教育,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为谬说。因此,他主张“今宜每保设女学馆一区,公择识字女人为师。一切如村学法,为到馆以百日为限。”[53]暂时找不到女老师的,也可以用男教师,不过,他的一个局限是,有男教师的学校,不许13岁以外女人到学。

  。当然,宋恕对裹足的认识虽有一定深度但还是有偏差的。王林指出,宋恕称当时满汉不杂处,人们无法知道贵族命妇皆不缠,因此没有上行下效,解放女足。其实,当时清廷是几次下令禁止妇女缠足的,但一方面缠足之风至此已难遏制,另一方面汉族又把缠足视为区别于满族蛮夷之习的一种标志。清廷越下令禁缠足,汉族贫贱妇女越是缠的厉害,大有以此来捍卫民族文化之意。这恐怕是上行下不效的一个特殊例子,它里面有着“复杂的民族矛盾”[54].

  娼妓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社会的丑恶现象,而几千年的帝制社会里,人民大部分时间是出于赤贫状态的。而有时候,又由于天灾或者人祸,不仅有人吃人,卖儿卖女就更为常见了,很多穷人的妇女被卖为婢女、童养媳甚至娼妓,从此走上人生悲惨的不归路。宋恕对这些陷入火坑的姐妹们深怀同情,称之为妇女的极苦之一。“莠民盗人妇女,卖入娼寮,开寮莠民酷刑逼娼,不从者死。复有莠民父及后母…等,刑逼其女,其侄,其姊妹、其媳、其妻妾卖娼,不从者死。民之无告,于斯为极。”[55]但在对待娼妓的问题上,他的态度前后是有变化的,在1892年,他写《六字课斋卑议》初稿时,认为应禁止逼良为娼,但考虑到娼妓一时难以禁止,提出设女闾局负责娼妓管理。凡是开娼妓场所的,应该按法定手续办理,还有缴纳捐税[56].但到了1897年他出版《卑议》印本时,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对逼良为娼的态度更为严厉,“专设巡查逼娼员役,严密查拘盗卖、逼娼诸莠男女,审实,斩立决。”[57]甚至规定,就是妇女的父亲等亲人,如果比妇女为娼,妇女本人可以将之杀死而不为罪,而且还要受政府表彰。对于自愿为娼妓的,也要别其车服以辱之,重其捐税以困之。

  宋恕还为妇女争取婚姻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几千年以来,婚姻都是套在女性头上的一道枷锁。在三纲五常、夫为妻纲的专制帝国社会里,是没有妇女的婚姻选择权和家庭、社会地位的,宋恕对此深恶痛绝,并进行了自己的努力。在《卑议》的初稿和印本里,关于婚姻都是他着墨极多的地方。他的一个巨大贡献是,将传统和西方的婚姻制度较好的结合在一起,在《六字课斋卑议婚嫁章第三十》里,设计出了一套较为独特的婚姻制度:

  男女年未十六,不许家长订婚;凡者,官、绅、衿、兵俱革;平民杖一百,毁其婚书,离其男女。

  及年订婚,婚书须本男女亲填甘结;如本男女不能作字,许家长或亲戚代填,令本男女画押(否则,在涉讼时只能是废纸—引者注),……非真出本男女者,以未及年订婚例惩治,毁书离婚。

  男女自相择偶:已两属意者,家长不得阻挠、另订。……

  今宜改定三出礼,另设五去礼:舅姑不和,出;夫不和,出;前妻男女不和,出;皆由夫做主。欲出妻者,备礼致词,送回母家,请其改适,不许下贬语。另设五去礼:其三与三出同,其二则一为妻妾不和,一为父母无子,归养,皆由妻妾做主。欲去者,向该舅姑、该夫礼辞而去。盖不设“五去礼”,则为妇女者,不幸而遇盗贼、灭伦之夫,惟有身与之俱死、名与之俱臭,斯乃数千年来第一惨政也;……

  凡欲出、去者,着本人先行状白保正;保正收状,即行判允;严谕该父母、该舅姑、该夫、该妻妾等,不许阻挠,……出、去之礼,该父母等敢有阻挠者,除分别革、杖外,均发惩罪所十年[58].

  这里,从法定的结婚年龄,到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都有涉及。而且,他不仅对婚姻自由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还对离婚制度作了有利于妇女的安排,并作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后来的印本,在六十四章正文中,他又并写《婚嫁》、《女闾》、《卑妾》三章为《救惨章》,还对童养媳现象作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59].这在还笼罩于长夜之中的中国来说,能有这样的思想,不能不说是张扬着男女平权思想的高深之见。这种男女平权思想还表现在他以后的著作中,“民主之国则未闻有举女者,将来人心益公,自必男女一体得举矣”[60],这种赋予男女平等选举权的思想,更是远远走在时代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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