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保险合同纠纷另案审理还是合并审理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财产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这两种诉讼关系,涉及的诉讼主体不一致,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根据也大相径庭。因此,这两种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2.如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上述问题存在明显的分歧,那么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出于及时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和对伤亡人员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作出适当处置的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待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后,再确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额度。这样就避免了适用保险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
兰星兰 王惠琳
相关法律问题
- 求助:此案属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11个回答0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1个回答5
- 民事保险合同纠纷 1个回答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何时失效 5个回答0
- 合同纠纷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九江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 浅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