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项建议
发布日期:2003-12-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法院系统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
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院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使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
三、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法院院长;
四、坚决纠正各级党政领导就个案向法院“打招呼”、“批条子”的习惯,为法院独立裁判创造良好条件;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听取、审议法院工作报告,不对法院工作报告作表决;
六、使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脱离:2-3个县设一个基层法院;2-3个地区设一个中级法院;2-3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西藏、新疆、内蒙例外);
七、改“四级二审制”为“四级三审制”,三审(法律审)终审,取消申诉制度;
八、实行审(判)、执(行)分离,法院专司裁判,执行归司法部(在司法厅设执行局、司法局设执行处);
九、实行审(判)、(司法行)政分离,法官考选、升迁及法院装备等归司法部(设司法行政局、处);
十、法律本科毕业生经司法考试合格进入法院,先担任基层法院法官,逐级升迁:担任基层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担任中级法院法官;担任中级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担任高级法院法官;担任高级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可以从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和有十年以上教龄的法学教授中任命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年龄不低于四十岁,七十岁退休;
十一、裁减法官人数,提高法官待遇,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一次,以现有法官人数为基准,裁减三分之一,同时法官工资翻三倍;第二次(约5年后),再裁减三分之一,同时法官工资再翻三倍;
十二、建立法官弹劾制度,废除各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制度。弹劾事由:限于滥用程序、徇私枉法、生活作风。弹劾案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立案,并任命法官、律师、法学家各一人组成临时弹劾法庭审理,被弹劾法官有权获得辩护,一审终审;
十三、建立国家代理人制度:由司法部长从(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中任命国家代理人,在司法厅设国家代理人办公室,由国家代理人专门代理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国家(机关)为原告、被告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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