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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09-06-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原告杨建武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侵权纠纷一案提交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关于陈杨寨村委会和陈杨寨第五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被告陈杨寨村委会未出庭,且被告第五小组未向法庭出具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证书,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是村委会还是第五小组,故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本案原告杨建武种植树木面积及数量的问题。
    原告种植树木的面积包括以下三部分:1.原告原有承包地0.74亩;2.转包本村村民赵智通、马小娥承包地1.26亩;3.歇晌地0.4亩,总计约2.3亩。原告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的种类与树木与诉讼请求相符,更符合事实。在约2.3亩的土地上,完全可以种植诉状中主张的树的数目,并也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
三、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抢种的问题。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必须依法由政府公告,本案中所涉土地属于征用,而三被告在庭审中未向法庭出示征用公告的证据。有关抢种的问题依法应由公告公示的日期进行确定。被告第五小组张贴的公示的时间在原告种植树木之后,原告在种植所有树木之时根本不知道土地将要被征用。所以原告种植树木是合法的,应当对原告的所有树木的损失进行补偿。
四、关于被告中心血站承担责任的问题。
    被告中心血站扩建属于事实,但是其申请征用土地的程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庭审中中心血站未向法庭提供《划拨土地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且中心血站占地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也予以承认,故中心血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与以上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够予以采纳支持。
 
 
代理人:贺宝虎  权元 
                       
                                  200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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