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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时民事诉讼的中止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民事行政交叉诉讼,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因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或者赋予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又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确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而提起民事诉讼。两个诉讼具有关联性,如果同时进行,不是出现两个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就是出现在一个诉讼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另一个诉讼就无法进行的问题。所以,当两种诉讼交叉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中止对其中一个案件的审理。但是,具体哪个案件应当中止,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必要加以讨论。

    一、行政登记及行政裁决行为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与民事诉讼交叉的行政诉讼中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是确认了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赋予了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而这些行政行为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登记和行政裁决。下面就以行政登记和行政裁决为例加以讨论。

    1.行政登记。以下三类行政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联系非常密切:

    一为公示登记。即行政机关以登记和颁发权利凭证的形式,认可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并据以向社会公示既存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如房屋产权登记,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的产权登记,居民户籍登记等。这类行政登记的目的是对既存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确认、证明和公示,其不能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为设立或注销登记。行政机关经过登记和颁发证照,赋予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益,相对人同时获得了民法上的权益,如结婚登记,企业设立登记,离婚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等。因为这种登记能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相应法律关系,因此设立或注销登记是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依据,相对人因此可以取得相应权利,或者免除相应的义务。

    

三为赋予效力登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行政机关登记,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设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如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该类民事行为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赋予效力行政登记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2.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以第三者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所以其结果直接涉及纠纷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消灭。

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时对民事诉讼的处理

    在公示性行政登记中,由于登记仅系对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确认、证明,公众可以通过登记簿和权利人所持登记证书来确认物的权利享有人,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查属形式审查,登记发证行为不直接使申请人获得权利,登记机关不能依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申请人相应的民事权利,由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裁决结果。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仅能作为一种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否定其上的记载事项时,登记簿和权利证书就成为权利人享有登记权利的依据。但登记簿和权利证书毕竟是一种证据,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证明力的大小只能与其他证据相互比较来确定,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登记簿和权利证书时,法院应当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直接确认物的归属。由于民事审判是对既存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当民事裁判结果与原来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依生效裁判申请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仅应将公示性行政登记情况作为一种证据,在与将公示性行政登记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状交叉时,民事诉讼不应当被中止。

    行政设立登记,是申请人获得某种资格,或者取得某种权利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该类登记被维持或者被撤销,直接决定了权利人是否能够继续具有某种资格,或者继续享有某种权利。所以,涉及依行政设立登记取得的资格、权利的民事诉讼,如果与将行政设立登记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交叉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裁判生效后恢复诉讼。

    同理,赋予效力性登记是已设定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行政登记被维持或者被撤销,决定了民事行为是否能生效,行政裁决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消灭,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裁决结果为依据,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交叉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时,与该行政诉讼交叉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待行政裁决生效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既存的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权利义务仅起到证明、公示作用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时,不应当中止民事诉讼。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胡明理 王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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