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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发布日期:2009-07-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市民在享受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质的服务、优化的管理的同时,也感知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给城市带来的“脏”、“乱”“差”、“吵”;为此,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给招商引资带来不利, 是“两型”社会建设的盲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对城市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实行综合管理,并进行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宜居宜业的环境。
 
  城市环境在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虽然在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方面有明显的改善,但城管部门在整治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违法建设、车辆抛洒、生活噪音、油烟扰民……方面显得有点力不从心;特别是违法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破坏了城市规划、阻碍了城市建设,使市政工程和产业园区及各项建设无法入驻,不利于环境保护和“两型”社会建设,影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重点区域虽经多次联合整治,但反弹严重,不能彻底根治,究其原因,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违章人员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未能集约使用,城管局、街办、社区、村组没有能力解决他们的创业和就业渠道,弱势群体无安身立命的载体,他们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给个人、社会、单位和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草根经济有值得广大人民群众同情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缺失,城市功能不完善,导致草根经济无立锥之地。城管部门想疏导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划行归市、规范经营成为空谈。
 
  (三)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我省部分城市没有落实国办发〔2002〕17文件、国发〔2004〕10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鄂政发〔2004〕54号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没有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区、街办、乡镇没有建立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公安协同和法院联动也是空白,城管进乡镇、街办、社区、机关、学校、农村成为空谈,不能形成合力,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不能实施。
 
  (四)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法》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法律没有设定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刑事拘留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过程繁琐、漫长、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和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五)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城管法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六)有少数新闻媒体未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将城市管理和执法妖魔化。
 
  综上所述,省政府应该早日遵循《行政处罚法》,国办发〔2002〕17文、《公务员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综合执法,落实体制和机制,实行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构建“权责明责、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执法队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社会协同的城市管理格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落实城管执法机制,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权。依法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的合法性;民主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的合理性;科学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的正确性。
 
  依据国办发〔2002〕17文件和《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公务员法》及鄂政办发〔2007〕22号文、国发〔2004〕10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的规定,落实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实现职权法定,严格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城市管理是生产力,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动力,应该走出“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环境”的误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疏”是相对的,“堵”是绝对的,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段的意志,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我们应该把党和人民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将城市管理理念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使民意得到充分的诉求,以实现城市管理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特别是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弱势群体得到了进一步的救济和帮助。就业压力降低,劳动和生活保障提高;稳定了社会,促进了和谐;但对于违法违章,严重违反城市环境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湖北省人大即将颁布实施《湖北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法》,明确规定“1+8”城市圈在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产业布局、区域市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实现对接,特别是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将使用统一的法规,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一改过去那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无序现象。因此,只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照《行政处罚法》、《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国办发〔2002〕17文、国发〔2004〕10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综合执法,落实城管体制和机制,城市管理工作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才会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作者简介】
邱雪兵,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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