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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欠债夫妻假借离婚逃债

发布日期:2009-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随着权利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离婚已不再是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的话题。然而,却有一些欠债夫妻滥用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通过合演“双簧”导演离婚案来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搞“假离婚,真逃债”。近日,湖北省襄樊中级法院反映,此类现象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执行工作中新的难题。

         假戏何以上演

    据襄樊中院对南漳、襄阳两个基层法院2004年以来在执行中发现的35件夫妻合演的假离婚案件进行分析,导致“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欠债夫妻对债务风险应对乏力,挺而走险。市场经济亦是风险经济,受当事人经营能力和风险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有不少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务负担,欠债夫妻一方不是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消解债务,而是能拖则拖,能躲就躲,对债务风险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视而不见,仍然贪图安逸享东,四处举债,最终导致债台高筑。为推卸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夫妻双方开始合演“双簧”,导演假离婚闹剧。

    二是社会诚信水平不高,当事人信用缺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不少当事人缺乏应有的诚信意识,受当地“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等不良风气影响,相互攀比欠债赖帐丑行,认为谁欠的债多赖的时间长谁有本事,假离婚也被他们当作逃债的手段之一。在他们看来,结婚、离婚生活依旧,但随时信手“注销”的夫妻关系是一张绝好的赖帐挡箭牌。

    三是滥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争议,可协议离婚。当事人便滥用此处分权,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时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有目的的拱手让与给另一方,自己却两手空空。当债权人找上门来,欠债一方以离婚证为“护身符”,与债权人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

    四是欠债夫妻婚前财产分割缺乏有效的监管。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除夫妻双方外,案外人很难举证查实。在民政部门和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对其债权债务的审查受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的限制,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背后隐藏的逃债企图难以及时甄别,对欠债夫妻婚前财产分割缺乏有效的监管。

    五是对假借离婚恶意逃债夫妻惩处不力。假离婚这种名亡实存的婚姻关系,滥用夫妻共同财产自由处分权,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要判断欠债夫妻是否是假离婚却并非易事。在实践中,许多类似案子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有一部分债权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一般以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揭开造假迷团

    是狐狸总会露出尾巴。“假离婚”并非不能察觉,只要当事人多长个心眼,加上有关部门严把审查关,“假离婚”就难以得逞。笔者通过对“假离婚”进行分析后发现,假离婚案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欠债夫妻当事人多选择协议离婚,更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妄图逃避审查。

    二是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显出刁然一身,人财两空的狼狈相。

    三是当事人离婚时欠有债务,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

    四是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理由基本相同 ,不发生争论,非常和气。

    五是离婚后当事人多以无房屋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

        打假尚需重典

    名亡实存的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严把离婚案件审查关。婚姻登记机关要对离婚协议严格审查,认真把关,谨防假案。要重点查明离婚协议中载明的离婚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必要时,主动进行调查。不能只凭双方陈述,就发放离婚证,防止假案出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要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可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是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债权人对当事人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进行审查,对离婚逃债的约定予以撤销。

    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假离婚案中财产分割行为无效。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

    四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中有逃避债务的离婚行为人,可以裁定变更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推行离婚案件债务公示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欠债夫妻都应如实说明所负债务,为增加离婚案件债权债务处分情况的透明度,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决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六是加大法制宣传和惩治力度。针对假离婚案中离婚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婚姻法》等的法制宣传力度,教育欠债夫妻树立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对办理离婚案件中查证属实的假离婚真逃债者,要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王洪 张广宇 周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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