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愿意生育,另一方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出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但如何保障其实现,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一权利执行起来难。法律若对夫妻一方生育权强行保护,那势必是对另一方权利的剥夺。
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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