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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3-11-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恩格斯说:“今日的性爱,与单纯的欲望,与古代的恋爱之神,在本质上大有区别。

  第一,它是以恋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第二,性爱有着这样的强烈性与持久性,即在这种强烈性与持久性之下,在双方看来,不能得到对方以及与对方分离都是一件大不幸,虽然不是最大的不幸;两方为互相占有起见,甘冒很大的危险,以生命为赌博,……“1

  恩格斯说:“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的消灭,把那在今日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旨趣除去以后,才能达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 2他还指出:“如果道德的婚姻只是根据爱情的婚姻,那么唯有恋爱继续存在的婚姻,才是这种婚姻。……要是感情已经完全消失或由新的热烈的恋爱把它排挤的话,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福了。” 3

  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的恋人。他们的爱,是道德的。他们没有时间重建家庭去实现道德的婚姻。只能维持现状。维持现实,要付出代价,被不齿为:通奸、私通或叫婚外恋,经常表现为同居。

  同居已经成为为数不少年轻男女的生存常态。本文试图通过对同居现象的考察,思考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 同居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这样解释: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

  一些专家给现代的“同居”这样的定义:①为了一定时期的快乐的行为;②试婚;③不履行法律的形式的事实婚姻。

  《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同居”一词仅仅指的是“共同居住”,

  重婚与非法同居。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非法同居一般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同居、通奸与婚外恋。通奸与婚外恋都可以表现为同居,其质的区别在于:通奸意在性关系;婚外恋意在恋情,重在爱。共同点:都是性关系。性关系也是有区别:性交与做爱就不同。性交是生理的,没有爱也可能性交;做爱首先是爱,既是生理的同时必须是心理的。灵肉一致才叫做爱。

  同居浪潮在国外

  在世界历史上,一些思想前卫的人较早地公开同居,以此作为对抗传统和封建意识的一种形式。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和需要,不去结婚,不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他们选择了同居这一两性结合的方式。世界上有一些很著名人物无视传统的婚姻制度,为自己选择了同居的生活方式。

  最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恩格斯,他终身未婚,而是在22岁时,与一个爱尔兰的纺织女工玛丽-白恩士同居在一起,建立了新型家庭。与玛丽的结合,促进了恩格斯对工作阶级状况的了解,使他完成了从一个民主主义者到共产主义者的转变,彻底背叛了他的资产阶级家庭。4

  19世纪法国的小说家乔治桑,她经过了一次不成功的婚姻,由于她不能忍受男人的权威意识,一生为妇女摆脱夫权,为保障女性的身心自由而斗争。在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她违背了一切传统惯例,一生充满浪漫色彩。她与波兰音乐家萧邦的同居了八年,尽管有不少非议,但是这惊世骇俗的爱情为他们在各自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中,焕发出大量的激情与灵感。5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作家让。保罗。萨特和女权主义的先驱西蒙那。德。波娃,他们二人终生生活在一起,却不履行结婚手续。他们都可以去体验风流韵事,二人的关系却一直维系不衰。他们都认为只要二人永远相爱并生活在一起就够了,这就是婚姻的本质,而无需去办理什么手续。萨特曾提出过结婚,但他又指出,婚姻的俗套将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方式。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郭沫若与日本姑娘安娜从1916年同居,当时他们两个家庭都反对他们的结合。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郭沫若回国,他们同居了二十多年,育有五个子女。始终没有履行过结婚手续。郭沫若曾对友人说过,结婚是恋爱的葬礼,常保持纯洁的爱情心境,是最理想的。6

  30年代中国现代文学家肖红与肖军,肖军搭救肖红时,她已经是一个待产的孕妇,肖红分娩以后,他们就同居了。那时在左翼圈子里,婚礼的形式是不需要的。

  许广平与鲁迅在反抗旧社会旧礼教的共同斗争中,从师生、战友发展到恋人,并同居生活。许广平在谈到她与鲁迅的恋情时坚定地说:“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与我们不相干!”他们不畏惧“人世间的冷漠与压迫”,不畏惧那些戴着“道德”的面具专唱高调的人们“给予的猛烈袭击”,坚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美国从6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及女权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男女两性角色冲突加剧,“离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稳定,非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普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加深,少女怀孕问题严重。究其原因,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与家庭责任感被自我满足的追求所取代。根据最近統計資料,美國有400萬對男女同居,是1970的數字的8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會先選擇同居而不是直接結婚,所以曾經同居的男女的數字應超過400萬.7

  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

  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韩国电视剧《爱情是什么》里的年轻人就标榜这样的爱情观。据报载,有韩国留学生著文谈到这部片子时写道:现在想结婚的人日益减少,想离婚的人却显著增加。韩国出版了《试婚而后结婚好》一书,“试婚而后结婚好”的说法流行起来。现在,恋爱与结婚不是一回事的观念已是大多数韩国年轻人的爱情观了。尤其是最近持有“结婚之前一起生活一段再决定结婚与否,是防止结婚后离婚的好办法之一”,这类想法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了。认为,为了把握两个人的配合程度,也就是把握性格、爱好、生活观、价值观等,而不计较双方之间的出生背景与经济条件。在交往中发生矛盾,就是分手也无所谓,他们认为如果婚前发现不合适,就应该在婚前分手才对。对他们来说,爱情与结婚并不是一回事。

  新一代的日本妇女在婚姻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她们也并不急于走人婚姻,单身女士的比例也在上升。已经在公开讨论欧美兴起的“新同居时代”——即数男数女同居在一起,一些青年人不肯成年,向着“立”的相反方向逃离,并且与朋友们合居。

  我国的城市男女同居,没有西方那些复杂的背景和情况。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同居属于“试婚”性质。但是,“试”而不婚是普遍的结局。正如某些同居者所说:“我既然能喝到免费的牛奶,干吗还要养奶牛?”一个女孩与男友同居一年半载,“新娘变旧娘”,男友娶她为妻的兴趣多半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一位坚决离弃女友的同居男人这样替自己辩护说:“本来就是试试看嘛。就像你到商店试鞋,不能试哪双买哪双,要试到合适的才买。”他还补充说:“女友毫无新鲜感和刺激性了,娶她做妻子岂不糟蹋了我的新婚之夜?”

  至于那些纯粹是为了满足暂时性欲而同居的男女,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其同居关系破裂得更快。连续的同居成“瘾”,对婚姻就淡漠了。习惯于同居生活方式、寻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享乐的人,日后越来越难以进入婚姻这座“围城”了。

  是否同居关系会培育一批“快乐的单身汉”呢?至少对女性来说,回答并不轻松和乐观。在我国,同居关系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与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不负补偿的责任。在专家门诊中,常有年轻女性咨询关于未婚堕胎、引产造成了健康损害或未婚生育子女,能否向男友索要“赔偿费”的问题。迄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同居者一般视同居为走向婚姻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但男性同居者则多半认为那不过是一种过性生活的机会,无需什么承诺。一个女人的同居意愿可能恰好是冒险给男人送去一个错误的信号。如果一个女人真的想让男人娶她为妻并珍惜她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男人轻易地得到她。“来得容易去得快”,这是人所共知的规律,在同居关系上也不会例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你选择在婚前同居,你的婚姻就更有成功的把握;但确有证据表明,婚前同居过的夫妻离异率更高。

  《四川在线》和《三九健康网》报道:记者就大学生同居的问题走访了西安、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6大城市的一些著名高校。采用无记名问卷式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婚前同居行为表示“可以理解”或持肯定态度的占48.5%,“说不清的占27%。也就是说几乎75%以上的大学生差不多”认可“或”不反对“同居这一现象。在口答”当您的恋人向您提出婚前性行为的要求,您将采取什么态度“,其中表示答应或可能答应的大学生竟占56%;在回答”只要确立恋爱关系,就可以发生性行为“这一问题,接受此观念的大学生占23.5%,”说不清“的占35%;在回答”您有过和异性同居的行为吗“问题时,表示”有“的竟占52%,而女生竟高达67.3%。

  《家庭》杂志社家庭研究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调查了广州地区的100名非婚同居者。调查资料显示:

  1.非婚同居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 :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占66%);教育程度在初中与高中之间(分别占32%、45%);职业以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居多(分别占20%、18%和14%);性观念较“开放”。

  2.非婚同居的理由:67%的人选择非婚同居是“因相爱而生活在一起”,只有1/6的人表示非婚同居目的是试婚,认为非婚同居是“可取”的最大理由则分别为“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占25%),“有助于日后正式结婚后夫妻幸福和谐”(占24%),以及“发现双方不合适容易分手”(占24%)。这表明“试婚”是那些非婚同居者的最主要的动机。

  3.男女双方在同居问题上是否“一拍即合”:近半数(46%)是男女双方都有这样的想法而同居的。由男方提出,女方乐意接受的占17%,“因为已经发生性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占11%.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基本上属于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他们之间只有12%在口头上或书面上有过同居的约定或订过合同等;但约束力显得相当弱。

  4.非婚同居者对目前的“生活伴侣”评价:64%的同居者认为目前的“生活伴侣”是理想中人,并且有同样比例的人“非常想”或“比较想”与他们结婚。72%的同居者表示只和一个异性同居,先后与两个或三个以上的异性同居的分别占8%和5%.同居时间短的仅一个月,长的达11年以上。这些同居的异性对象认识的主要途径依次为同事、朋友(占51%),同学、邻居(占16%),自己偶然认识(占11%)等。

  5.非婚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非婚同居期间的“准夫妻生活”不能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17%的人提到有过人流的经历,另有2%的人生下了“私生子女”。他们当中,经常或有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占26%和32%.半数以上(占58%)的同居者表示考虑过万一同居失败会对今后择偶、婚姻等带来不利影响。假如同居失败,感到“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分手的现实”的比例最高,占21%;提出“再也不想采取同居方式”的次之,占18%;觉得“心里难受,但只好自认倒霉”的占14%;表示“根本不在乎”的占13%;另有8%的提出“振作精神,再找一个合适的同居”。由此可见,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6.非婚同居者有否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当问及“你实行非婚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

  7.非婚同居者的性观念如何:41%的人认为“只要男女相爱,婚前同居可以接受”;另外,有半数的人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在性问题上是属于“十分开放”或“较开放”。

  为上。

  当今世界同居兴起的原因

  首先,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公社群居、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可以说,在60年代青年“反叛”运动中的性自由浪潮,最终冲破了对婚前性关系的禁忌;而60年代开始的“离婚爆炸”局面,又使年轻人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许多人不敢大胆涉足婚姻,而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或者算着怎样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因而不愿对两性关系作长期投入。

  其次,由于青少年性成熟与性活跃期提早,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而物质生活的日渐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较“方便”地得到性满足。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的兴盛等等,都在为同居关系推波助澜。

  同居关系的时兴也与女权运动高涨有关。女权主义者们指责一夫一妻制婚姻历来以男人为统治者,因而期待同居关系给女性带来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空间。加之,妇女纷纷进入劳动市场而获得经济独立之后,使婚姻对她们来说似乎不是必须和理想的选择了。

  同居现象起初多见于大学生群体和下层百姓之中,后来也扩及到成年男女和中产阶我国近年来同居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有对西方“同居文化”的盲目仿效,也有年轻人对承担婚姻责任的胆怯和对婚姻不稳定的惧怕,更有大众媒介有意无意地展示非婚性关系和宣扬同居生活方式而在年轻人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当然,也不排除青年男女在“性饥渴”状态下的所为。

  现在,同居生活方式更多地见于黑人、波多黎各人和社会地位较低的白人妇女之中,原因是选择与这部分妇女同居的男人,多半来自下层阶级,其职位和收入都较低,女方难以下决心与这样的男人结为长期伴侣。

  我国近年来同居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有对西方“同居文化”的仿效,也有年轻人对承担婚姻责任的胆怯和对婚姻不稳定的惧怕,更有大众媒介有意无意地展示非婚性关系和宣扬同居生活方式而在年轻人中造成的影响。当然,也不排除青年男女在“性饥渴”状态下的所为。

  自8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就在对同居进行调查研究。研究者们提出了某些值得重视的看法。1999年2月,美国新泽西州罗杰斯大学发表了一项最新研究报告,题目是:“我们需要同居吗?副标题是:年轻人应了解婚前同居关系的实情”。该报告的撰写者是大卫。波彭诺(David Popenoe)和巴巴拉。D.怀特赫德(Babara Dafoe Whitehead)两位教授,他们是罗杰斯大学的“前卫”智囊人物,对同居关系做了长达10年的研究。他们的报告有四个要点。第一,尚无任何证据表明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统计资料表明,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实际上,美国60年代以来的离婚率上升是与同居关系盛行同时并举的。第二,认为可以从同居关系中学到良好的婚姻调适经验,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幻想。事实上,一个人经历的同居关系越多,就越容易选择同居而不是选择婚姻。第三,同居关系越长,永不结婚的可能性越大。第四,同居关系本身的破裂率比婚姻关系的破裂率更高。该研究报告预测,经同居而结成的婚姻,比未经同居而结成的婚姻,其离婚率高46%。因为同居者彼此没有长久的承诺,双方都更追求独立自主,更不情愿受婚姻的约束。实际上,同居者越来越不愿走进婚姻。从1987年到1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所占比例由57%下降到44%。

  上述研究还证明,选择同居生活方式的人,来自破碎家庭的占多数。童年时经历过父母离异、失去父亲的年轻人,比那些在父母身边和幸福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更容易选择同居,而且进入同居关系的年龄更早。这些年轻人以为,早些进入同居关系可以帮助他们摆脱家庭生活和烦恼,补偿其内心的失落感。但遗憾的是,他们的同居关系破裂时,反而更增加了失落感,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带有孩子的单亲进入同居关系,问题就更复杂些。近年来同居伙伴对非婚生孩子的虐待和性骚扰,构成了一类特殊的社会问题。

  关于同居的两种观点

  赞成同居的观点:婚前同居为美满婚姻找到了准确的支点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感。婚前同居,恰好可以为美满婚姻找到一个准确的支点。因为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爱到结婚,主要解决的是爱情问题,而爱情在婚姻中,仅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婚姻的全部内容,只有当两个人实际生活在一起之后,才会细致入微地展现出来,才会丝丝入扣地感觉到。很多问题的全方位的真正涉及,通常都是在结婚之后。如果一切都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稍有不满意,就只能导致两种结局:要么是痛苦地凑合,要么是痛苦地分离。如果将婚前的同居当作婚姻的先导,作为婚姻的试验,那么肯定能够使双方获得远比谈情说爱时更多、更全面的体验,能够使双方的感情更加符合婚后的理智。

  赞成同居的人们认为:选择不履行结婚手续,也不做任何形式和许诺的同居生活,既可以有两性间亲密的关系,又无须相互限制厮守一辈子。两个人既是伙伴又是夫妻。同居可以更好地确保个性自由,不必在自由与强迫之间做选择,自己可以自由决定做什么,选择谁做朋友,如何打发个人的时间。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去体味人生和享受婚姻关系所得不到的权利。

  赞成同居者认为,同居让人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个人的天地也不再受到别人侵犯,不再如过去那样牵肠挂肚了。而且还学会了自力更生,不再依赖别人了。因为离婚率上升,结婚率越来越低,昔日那种白头到老和从一而终的婚姻理想已经过时。同居意味着独立、自由和个人获得充分发展及自我实现的机会。

  赞成同居者说,未婚是可以同居的。性是爱的基础和前提,人对性的要求本来就是一种本能,它的发生应当是自然的,未必一定要去等待一纸婚书发下才可以有性爱发生。传统意义上对婚前性关系的排斥是以为婚前缺乏法律的保障,但事实上,真正能够维系两个人关系的不是一纸婚书,而是爱。这才是真正的保障。对相爱至深的两个人来说,性和爱同样神圣而美丽,所以实在不该让这份美丽有造作的成分。

  赞成同居者说,爱情不仅是精神的,也是肉体的。婚前性行为是透彻地了解一个人的一条重要途径,它将有助于人们做出终生伴侣的正确选择。通过同居双方都很满意,再通过法律手续确定下来。如果通过同居,双方并不满意,那就分手。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家庭生活的完满。

  赞成同居者说,婚前性交与同居的有益之处在于,它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的生理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从进人青春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十年的时间,不婚和晚婚的人越来越多。无论社会对婚前性活动的规范有多么严厉,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日益增多,规范将不得不改变,过去被认为违反社会性行为规范的婚前性行为和同居将逐步为社会规范所接纳,虽然这种接纳是很不情愿的。

  反对同居行为的观点:婚前同居为不负责任者找到了借口

  婚前同居时,双方确实也熟知了对方爱情之外的一些更具体的东西。但是,婚前同居毕竟不是一种受婚姻约束的生活状态,所以双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样珍惜同居的生活;双方不可能像正式的夫妻一样,富有宽容和爱怜。如果说一对夫妻为生活琐事拌嘴之后,很快就会和好,那么,一对同居的男女很可能就此而分道扬镳,因为他们不受任何约束,也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婚前同居者总是以观念前卫来表白自己,以婚姻拯救者的身份来标榜自己。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既然同居者不以白头偕老为目的,一个同居失败可以换一个,那么又何必对离婚那么担惊受怕呢?反复尝试的结果只能给当事人造成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婚前同居对于婚姻有什么积极意义,实在是看不出来。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大众心理氛围中,非婚同居往往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在我国现阶段,男女在各方面的平等并没有实现,非婚同居会给女性带来无穷的后患。未婚同居后,如果两个人分手,不仅没有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而且受到最直接伤害的一定是女性。同居是性自由的产物,特别是对于女性,更容易产生伤害性的后果。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一些人只愿享受两性生活的乐趣,不愿承担婚姻与家庭带来的义务。因此采取独身不独性。对于一个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一直不婚会使孤独空虚感增强,若最终还想结婚,容易失去良机,这对于女性尤甚。

  有的人把同居比作是先尝后买的婚姻,可是如果总能尝到免费的午餐,为什么还要再花钱买呢。就像在市场购物,尝遍鲜味而不买也是大有人在。也许人们的初衷是想买个最好的,但是尝得太多,反而品不出味道了。

  婚前同居也称试婚,男女双方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共同生活,们都准备着试婚失败而各奔东西。在这样一种消极心态下,很难积极主动地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在他们的心中,就打下了这样的烙印:婚姻生活也会是如此艰难,整天面对做不完的家务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有的人,假借爱情高于一切而蔑视法律,实则是缺乏勇气向社会宣言对爱人承担责任。据美国鲁特加斯大学全国婚姻研究计划组近期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结婚前同居的夫妇,比结婚后才在一起生活的,更容易以离婚收场。该大学生在过去几十年进行的研究发现,婚前同居与离婚有着微妙的关系。研究人员认为,部分原因是婚前同居者较偏离于传统的婚姻习俗,对婚姻的制约也较少做出承诺。另外,这份报告的作者更怀疑,婚前一起生活会逐渐蚕食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责任和信心,使人们走向不利于建立长久忠诚关系的趋势。美国全国卫生统计中心也发表报告,指出百分之二十七的婚前同居的女性,会在婚后五年内离婚。

  同居后的男女有时并不像夫妻那样,共同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而是采取“各自为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在经济上,两个人各花各的钱,常常都有自己的“小金库”,以备将来。在家庭建设上,比如购房、买车和家用电器等大件商品时,因为考虑未来的不稳定性,或见仁见智,或放弃购买计划,或虎视眈眈,一有风吹草动就先下手为强;在家庭矛盾上,因为有更多的担心和压力,采取回避、视而不见、忍受等态度,使自己的需要长期处于不满足状态,特别是女性,总是害怕失去对方,宁愿把眼泪咽到肚子里。不能正视问题,就更谈不上解决问题了,所以同居的矛盾一旦爆发,常常就是难以弥合,而以分手告终。

  性爱伴随着怀孕的危险。同居者一旦有了孩子,不是勉强成婚就是被迫堕胎,前者导致不宜婚姻和计划外生育,后者使女方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损伤与压力。女性失贞或堕胎后在择偶和婚姻中的身价会被大大贬低,也容易引起自身的种种心理问题。根据一项全国男女性生活快感的调查报告显示,影响性快感的第一因素是害怕怀孕,这一点特别对女性影响更大。而非婚同居者,不享有计划生育指标,也无法为其子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比如上户口、上学等问题。这样就给同居男女更大的怀孕恐惧,由此影响到他们的性生活质量。

  一些研究妇女问题的人士对同居感到忧虑,认为未婚同居总的说来对妇女是弊大于利。从我们妇女热线接到来话者讲述的问题显示,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同居不利后果,她们常常是以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和身心健康为代价。

  同居生活方式在西方的出现和流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背景,与当地的国情文化息息相关。而在我国,文化背景和伦理道德观都有所不同,现阶段对待非婚同居,社会还缺乏足够的适宜环境,所以同居者必须有足够的心理和物质准备来正视现实。

  在新世纪,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是淡化、消亡还是改革、提高?婚姻的性质是爱情还是合作?法律对爱情的权力是增强还是减弱?家庭关系是紧密还是松散?而人类的两性关系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同居與結婚

  同居與結婚都是两性关系的生存态。同居與結婚在法律上最大区别就是结婚证书。

  有爱情的同居不结婚也是幸福的。没有爱情的婚姻,结了婚也不幸福。恩格斯说:“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的消灭,把那在今日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旨趣除去以后,才能达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 8(恩格斯:《家族、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p.86)他还指出:“如果道德的婚姻只是根据爱情的婚姻,那么唯有恋爱继续存在的婚姻,才是这种婚姻。……要是感情已经完全消失或由新的热烈的恋爱把它排挤的话,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福了。” 9(恩格斯:《家族、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p.87)

  為何一對男女會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除了少數特殊因素之外,這正正是因為同居沒那麼多正式的限制和責任,所以比結婚「輕鬆」,要分手時也較方便。然而這表示同居主要是吸引那些不願意有太大委身的男女,這種心態也產生不少後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分手。

  2) 同居的男女通常不會為對方擔負起經濟的責任,他們也不會把各自的資源匯合在一起使用。

  3) 因為同居的男女對關係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不確定,所以感到任何投資在關係中的努力都要冒較大風險.由於結了婚的夫妻預期有長遠的關係,他們的功能可以專門化,一方培養某方面技能,另一方發展另一些才能,互相配合及補足。而同居的男女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每樣事都要親力親為。因此一般而言,同居的男女所生產的比結婚的夫妻少。

  4) 同居的男女各自的父母和親屬也感到難以投入精神和心力去支持他們的關係,例如若父母太疼愛孩子的同居者的兒女,那很易受傷害,所以實屬不智。

  5) 同居的關係在困難時期也不能提供很強的支援,因為那對男女通常期望對方「自己攪掂」。若你對同居者有太高期望,會產生很大壓力,可能會直接危害關係.

  6) 同居的關係也不是教

  关于同居与结婚的比较,关启文的研究结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因口角而動手:前者有16%,後者只有8%.(以調查之前一年內計算。) 論到較嚴重的「擊打和擲物」的機會,前者是後者的3倍。若嚴格地剔除教育、種族、年齡和性別的可能影響,有暴力性爭執的機會,在同居者中仍是夫妻的1.8倍。

  2) 出現暴力事件的機會:同居是結婚的2倍。似乎對關係的委身可減少暴力。

  3) 差不多所有同居男女都希望雙方的關係是忠貞的,然而同居男女比夫妻更易偷情。Renata Forste與Koray Tanfer在National Survey of Women中發現,有第二位性伴侶的女性的比例在以下情況分別是:已結婚:4%;在同居:20%;在拍拖:18%.可見只有結婚能真正促進忠貞的關係(而這亦是同居男女和戀人的期望) ,同居只和拍拖差不多。

  4) 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同居男女的平均財富最少(與單親母親家庭差不多) ,完整的雙親家庭最富有,而排第二位的單親父親家庭與此也有一段距離.

  5) 同居男女的心理健康比結婚的夫妻差,例如前者較多說他們感到沮喪和對生命不滿意。似乎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對人的精神有所拖累 .根據社會學家Susan Brown,有孩子並與人同居的婦女,特別會因憂慮關係破裂而感到困擾.她也進一步分析,指出同居男女的心理困擾不是起因於同居前的因素,而很可能是同居的關係所產生的焦慮所致。

  6) 同居後結婚的夫妻比直接結婚的有更大機會離婚。

  婚姻的价值只能在婚姻中才能得到实现,如同运动的好处只能在运动中获得一样。婚姻包括情爱,但远不止是情爱,稳定、安全、经济互补、互相之间以及对子女的责任感、共渡难关的最有力的支持、面对问题时互相沟通的真正动力和能力养成等等,都是健康的婚姻才具有的价值。西方有的学者把婚姻视做一场长期的“谈判”,而我更愿意将其视为“建设”———两个人持续终身的建设。

  同居则完全不同,因为事先留好了“后门”,进入时就有意无意地保留;而一旦遇到问题,再没有比“逃跑”更自然的解决方式了,这比“谈判”、“建设”容易多了。美国有一个全国性调查:发现只有9%的同居者打算结婚,并且同居关系平均只能维持9个月。还必须指出,同居失败后,女方心理和生理上所付出的代价,通常远超过男方。

  同居关系的破裂,对当事人最大的打击来自于无法忍受对方的“不忠”或“背叛”,其在一对一的男女关系中,所引起的紧张其实都是相同的,可是婚姻事件因为有法律当后盾,双方可以进一步谈判磋商,有一个缓冲的余地,可是同居关系却是直接进入摊牌阶段,当对方坚持:“没有什么好谈了!”他就是要分手,十辆大卡车也拦不住,什么“一夜夫妻百日恩”顿眼化云烟,自觉遭遗弃的一方怎能平抚心中的愤懑不平呢?

  同居和结婚之间,所差的并不只是薄薄的结婚证书,而是更多的承诺、责任和无止尽的期望及要求。

  因爱情而同居,而爱情,作为一种很浓烈的情感,给人以梦境般的美妙。常表现得激荡澎湃,飘勿不定,它有时是反理笥的,反逻辑的,许多时候连当事人自己都难以把握。但是婚姻却是要求稳定的,它所遵循的是一种理性的原则,它所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等一些有形和无形的东西,这些是不可随着感情一风吹散的。用固定的婚姻框住活跃的爱情冲突与矛盾就不可避免。当爱情与婚姻之间成为不可调解的矛盾时,同居成为寻梦者走向天堂之路。

  同居的法律思考

  自然的生命和社会的法则始终是有冲突的,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男女关系的每一次进化的成果,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它固定下来。而每一次制度的进化,又都必须靠生命的冲动将旧的制度和法律的硬壳冲破。法律的变革源自于事实的变化。当今社会,许多人已不再给婚姻和家庭这两个概念画等号。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同居者的结合是无政府的,他们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一直是“你不理睬法律,法律也不会理睬你”。

  20世纪初,美国法官,本B-林赛在一本与人合著的名为《伴侣婚姻》的书中,提出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可以采取这样的试婚制度。其一,他们暂时不希望有孩子,因而他们应该掌握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且妻子没有怀孕,那么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补偿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人到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中,这种关系包括共同的生活。但是,林赛当时的提法,没有得到人们的响应,他本人也为此被免了职。然而,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1999年10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审议了“公民互助条约”(Pacte Civil olidarite,简称Pacs)的提案,根据这个条约,任何一对成年伴侣(一男一女,两男或两女)都可以签订“公民互助条约”结合在一起,组成家庭,就像领结婚证一样。不过这个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跟婚姻有差别,如“互助”的伴侣没有对于配偶的义务,无须合计收入共同纳税,不得享受住房补贴、继承对方遗产要多交纳税收等。这意味着婚姻之外新的结合方式,对异性恋和同性恋一样适用。连续几个月来,法国媒体一直在激烈争论这个问题。人们认为这个新方式提出了三大革命特色:一是司法上不区分异性恋和同性恋,平等精神发扬光大;二是人们可以放弃传统婚姻方式,自由选择增多;三是结合建立在互助基础上,性关系不再是想当然的必然条件。不管提案最后是否通过,“Pacs”已经成为法国民众熟悉的词汇,“新结合方式”这一说法自然而然进人舆论的中心。“公民互助条约”的诞生说明了法律正在被促使去理睬同性恋者和同居者。法国总理若斯潘赞同这一趋势,他说:“这不是低一级的婚姻,也不是从传统婚姻取掉点儿内容就叫创新,更不是应付同性恋者,这是承认和面对人类境遇中非常具体的,有时甚至非常痛苦的现实问题。”

  据《台湾明报个人新闻网》报道:法國政府允許國民以另一種形式合法同居時法國情侶.10

  一對情侶以一身簡便甚至有點邋遢的打扮出現在法庭,準備簽署「公民結合協約」。手續費時只有短短幾分鐘。法庭職員快速翻閱兩人的檔案資料,確定兩人均未婚,也未與別人締結此一協約,便在兩人的協議書上蓋章,然後閤起檔案。兩人以狐疑的口氣問說:「就這麼簡單嗎?」。確實如此。

  法國政府最初推出這項辦法,主要對象是同性戀者,讓「同志」們享有並負起婚姻的部分權利與義務,推出之初並非一帆風順,在法國國會引起爭辯的激烈程度是一九五八年法國修憲至今所僅見。諷刺的是,在正式實施之後四個月內,這項新法令逐漸受到廣泛認同。法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迄今已有一萬四千對同居者申請簽署「公民結合協約」,其中有為數不少的年輕異性戀者。

  雖然同性戀和異性戀者紛紛搭乘便車,對同性戀者來說,「公民結合協約」簡直就是結婚證書。異性戀者則往往把它視為正式結婚前的一道考驗,有時候根本不會通知父母。

  前几年,美国有一件案子。一个护士和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同居了七八年。护士小姐用自己的工资维持两个人的同居生活费,男朋友得以全身心投入学习。等小伙子毕业,赚大钱了,可是却与护士小姐拜拜了。护士小姐咽不下这口气,打官司,要求小伙子给她一笔钱,但按法律规定,小伙子与女朋友分手,没有责任要给她经济上的补偿。一个简单的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可是法律上开始讨论,同居也要负责任。美国各个州开始探讨Commonlaw(习惯法)婚姻方式。要求同居两年后,双方彼此自然形成婚姻的责任,也即事实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

  杨立新认为,立法应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这种愿望和选择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他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只要不是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法律就不应漠视或是取缔。

  其次,事实上,即使立法对这种社会现象不予以规制,这种现象也还是要继续存在并发展的。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尤其是在法制意识淡漠的偏远农村,交通不便,再加上个别官员的官僚主义,很多人仍是不登记而“结婚”,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想不发生也不行。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便是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仍然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准正问题(即指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生母登记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身份)以及亲属关系问题等。即使是男女双方不生育,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在有些法院,对于这样的纠纷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埋怨当事人同居时不考虑法律问题,出了问题就来找法律,因此,法院不负责地推出门了事。笔者认为,只要民事纠纷发生并诉到法院,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法院都应解决,或者根据民事习惯,或者依据法理,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一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各种问题,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地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据杨立新介绍,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规定了一般规则。最值得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在“人法编”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详细地规定了从708条至721条共14个条文,涉及到了准婚姻的几乎所有问题。

  对于法律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杨立新提出了以下意见:

  1.准婚姻关系概念的界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将准婚姻关系称为“非法同居关系”,其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判断准婚姻关系的标准,即未婚男女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但笔者认为,非法同居的称谓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之嫌。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认定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有道理的。因为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也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事实状态,可以表明法律的态度。这类似于物权法对占有的认识,就是事实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将准婚姻关系界定为亚婚姻状态较为合适。

  2.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准婚姻关系毕竟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法律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应有别于夫妻关系。可以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以下内容: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子女,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不能认为是配偶。第二,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3.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

  4.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准婚姻关系,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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