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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供热案件有关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几年,随着集中供热事业的快速发展,供热已成为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人们在享受集中供热所带来的温暖与舒适的同时,因对收费办法、室内温度等有异议,从而对供热政策及服务提出质疑,拒交采暖费而与供热部门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供热部门起诉至法院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连年上升。有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千余件供热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近一半,极大地增加了民事审判的工作压力。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发现,诉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供热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供热面积计算方面

  多年来,供热面积计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及透明度是供热纠纷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新住宅老住宅,也无论是私产房公产房,供热站与房主均在面积计算上产生争议。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新建楼房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而房屋设计图纸是普通百姓无从得到的。依据产权证书上所附的竣工图,因无相关尺寸标识又无法计算出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不透明常常使双方产生纠纷。

  老式住宅因没有住宅设计图纸,通常是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计算供热面积。我市现有老式住宅房屋一般是小砖结构三七墙体,系数普遍小于1.3。乘以系数1.3必然导致供热面积偏大。按这个系数计算既不精确也不合理。有这样一个案例,兄弟俩分别承租楼上楼下两套住房,房型面积均相同。哥哥将自己承租的房子购买产权后,供热面积依产权证重新计算有所减少。弟弟得知后也找到供热部门要求调整供热面积数,遭到供热部门拒绝,因产权性质的不同计算供热面积的方式就不同,这种情况虽不合理,但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着,也是形成诉讼的一个原因。

  二、供热温度方面

  供热温度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供热温度虽达标,但仅仅是维持在最低限。二是热源分布不均衡。

  目前的供热温度标准是居室温度18度正负2度,房厅16度正负2度。下限分别是居室16度,房厅14度。16度与14度都不能满足室内温度的舒适要求。因此一些住户质疑其花了正品的钱却买来了残次品。

  供热资源分布不均衡,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同一供热部门给不同的小区供热,离锅炉房比较远的小区往往温度偏低,而距锅炉房近的小区温度则往往偏高。温度过高也影响了居民的生活。“我家天天过夏天,我凭什么交采暖费”,这是一些当事人常用的辩驳。

  三、供热设施方面

  目前,室内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人为住户,管理人却为供热部门,设施的维修均由供热方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导致在暖气设施是否需要更换等问题上发生扯皮。暖气片出现故障,供热方讲产权人应重新购买暖气片,他们只负责更换。用户则称暖气片虽是我所有,但你们有维修义务,我凭什么花钱重新购买。由此引发的跑水、漏水事件,法院也难以认定谁是责任人。

  供热设施设计上的不合理也常常导致供热方与用热方产生矛盾。我市大部分住宅的供热系统为串联结构,供热期内住户若因搬迁等原因申请停热,根本无法实现。因为若给一户停止供热,就必须关掉全楼的节门,放掉系统内的所有热水,致使全楼住户一起挨冻。这种设施上的局限性不仅造成居民不满,而且造成热源浪费。

  四、采暖费收取方面

  采暖费收取的随意性也是审理案件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供热收费虽然有明确的标准,但同一楼、同样面积的住户,有的每年全额交纳采暖费,有的只交纳采暖费的一部分,有的几年也不交采暖费,也享受同样的供热服务。长此以往,住户心理极不平衡,邻里间相互效仿,从而导致供热案件的上升。例如天津某研究院诉其家属楼部分住户供热纠纷案件就十分典型,该楼为老式筒子结构住房,每户只有一个居室,三户共用一个厨房,供热面积均等,采暖费数额一致,由于供热方在收费方面的不严谨,致使该楼住户与住户间所交费用有差异,居民对此很有意见,以拒交采暖费的方式予以抵制。

  供热案件的居高不下表明集中供热在收费体系、服务体系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与它创建时的时代背景及发展历程密不可分。我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依当时政策,供热属社会福利事业。十几年来,供热事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历了热源从福利到商品的转变,这就要求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也应随之调整。然而我市在收费办法、温度标准及设施权属等方面依然沿袭早期制定的《市政府130号令》及其他相关内容。政策与措施的滞后,使供热方与居民的矛盾难以调整,因此探索与改革现有供热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地方法规及相关政策,规范供热方与用热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供热设施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权属范畴,解决供热面积计算方法上的不合理、不透明的问题。

  其次,供热部门不断推广新技术的应用,解决热资源分布不平衡问题,加快实现一户一表的供热系统及供热计量收费进程,有效地解决停热及节约能源问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温度测量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的需求。

 

红桥区法院:殷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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