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六旬老妪好心替朋友保管6000元现金,不料钱款“不翼而飞”,为此,朋友之间反目为仇、对簿公堂。66岁的王阿婆与65岁的秦阿婆是一对好友,今年5月的一天中午,王阿婆从邮局取款6,000元和利息240元,后经秦阿婆卖东西摊位处,两个老友闲聊了几句。法庭上秦阿婆辩称,因忙于收摊,其并为亲眼看见原告将钱款放入包内。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一位六旬老妪好心替朋友保管6000元现金,不料钱款“不翼而飞”,为此,朋友之间反目为仇、对簿公堂。近日,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管人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66岁的王阿婆与65岁的秦阿婆是一对好友,今年5月的一天中午,王阿婆从邮局取款6,000元和利息240元,后经秦阿婆卖东西摊位处,两个老友闲聊了几句。王阿婆又点数一遍钱款认为取款金额少了100元,便将取款凭条递给好友查看。后王阿婆因故要离开摊位,秦便提醒谨防小偷,王即将包交给好友代为保管。半小时后,王阿婆至摊位处取钱,待其拉开拉链,发现包内的钱款竟然“失踪”,其随即拨打110报警。在派出所内秦阿婆写下字据,同意分10个月归还原告6,000元。不料事发次日,秦阿婆竟然出尔反尔,拒不履行。无奈之下,王阿婆只好状告好友,要求其按字据履行,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法庭上秦阿婆辩称,因忙于收摊,其并为亲眼看见原告将钱款放入包内。原告离开摊位时,自己曾提醒她谨防小偷,原告即将包交给自己保管,后其将包放在离自己6公尺的藤椅上,还特意拿了座垫压在包上进行遮盖。期间对面面店的老板娘叫自己去拿狗,被告才离开摊位约3分钟,其认为可能是摊位旁边的卖菜的人拿了钱款。至于字据是在警员要求下书写,并不是其真实意愿。事发后,原告到处说秦阿婆偷钱,导致自己名誉受损,现如果原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秦阿婆愿意补偿3,000元,但不同意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阿婆将财物交好友保管,秦阿婆理应负妥善保管义务。现被告在保管财物期间,曾一度离开保管物,使保管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构成保管不善。秦阿婆称原告未将钱款放置在包袋内及书写字据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曾为王阿婆点数钱款,并在原告离开摊位时提醒要谨防小偷,原告遂将包袋交付被告,可见对于包袋内存有现金被告是明知的。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分期支付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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