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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当由谁来起诉?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中铁十八局柳林宾馆(以下简称柳林宾馆)是中铁十八局(以下简称十八局)的下属单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经营的经济组织,该宾馆于某年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十八局认为杨某未履行给付租金义务,通过公证处向杨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但杨某未按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十八局以原告身份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解除合同、给付租金。那么,十八局在本案中能否单独地作为适格的原告?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柳林宾馆是十八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以原告诉讼主体的身份主张权利。只能由他的上级单位以原告诉讼主体的身份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柳林宾馆和十八局都可以单独以原告诉讼主体的身份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因为,1、柳林宾馆是十八局的下级单位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名下的财产归十八局所有,作为财产所有人十八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2、柳林宾馆有营业执照是其他组织的范围,属于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十八局不能单独地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只能由柳林宾馆作原告或与十八局为共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1、柳林宾馆具备其他组织诉讼主体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那么“其他组织”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具有什么法律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对“其他组织”进行了界定。“其他组织”的基本含义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法律特征: 第一,合法成立。“其他组织”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这是某一组织的设立是否获得社会肯定的前提。第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比如,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第三,有一定的财产。“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第四,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关于“其他组织”的类型,《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9项,8种典型类别。其中,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柳林宾馆符合这一法律特征,完全可以独立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不需要上级机关代行诉讼权利。当然,十八局是柳林宾馆的上级法人单位,其合同履行与其有利害关系,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柳林宾馆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从法理上看,一是,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债权具有依附于或归属于某一特定的当事人的固有性质,当他归属于某一当事人时,势必使该人特定,同时债权是一种对人的请求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必须特定。这是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之一。本案租赁合同属于债的一种,应当具有债的共同属性和特征,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即出租方柳林宾馆,承租方杨某均应是特定的当事人,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只能约束出租方柳林宾馆和承租方杨某,且租赁合同的形成过程柳林宾馆和杨某最清楚,只有在柳林宾馆和杨某作为诉讼主体,才能更为真实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才能更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相反,十八局独立作为原告,实际上就是非租赁合同当事人在主张租赁合同权利,不仅与法理不通,且十八局很可能加杂着非租赁合同的请求主张租赁合同的请求,不利于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因此,此案只能是柳林宾馆享有独立的诉权;二是,本案不是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也是债的一种,具有债的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法律关系的特定性,被侵权人针对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但被侵权人必须是权利所有人,否则不能以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本案中十八局是柳林宾馆房屋财产所有权人,如果被告以侵权行为侵犯了柳林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十八局可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独立行使诉权。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建立在合同之债基础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只能由合同相对人柳林宾馆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诉权,十八局不能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独立主张诉权。至于因合同引发的利益之争,诸如,上级或开办单位的利益等,只能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行使诉权来解决,否则,十八局不能越俎代庖独立行使合同的诉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赵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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