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辩护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发布日期:2009-07-20 作者:高宏图律师
本人身份:A的辩护人。
主要辩护意见:
一、A在主观上不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组织故意,不应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只存在骗取签证的故意,应只涉嫌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当是主观意识支配客观行为、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既明知他人是在偷越国境,又有组织他人偷越的组织故意。
一宗罪名的成立,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A缺少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所以不应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的,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可见,明知骗取的签证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的,也并非必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二、有证据证明A对于36个人全部为不回来的客观事实与其主观判断是冲突的、相背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A参与组织的人数应当认定为少于17人。单以客观结果认定其参与组织的人数违背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三、出国人员成功偷越国境的只有6人,30人被遣返,也从反面说明出国人员并不具有多少组织性。绝大部分人偷越国境未得逞,也降低了被告人犯罪行为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评议:
有关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召集、组织他人出国打工或留学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上颇有争议,实践中的做法基本上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该二罪在主观上均应为直接故意犯罪,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涉案行为,在出国人员非法的出国目的上涉案人员往往只是持放任的态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成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起点人数定为十人,对成立“人数众多”的只能参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实际上造成了实践中刑罚打击的面过宽、度过重。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bdlawyer.longwang.net。办公地址:保定市百花东路149号(儿童医院东)2楼律师办公室;联系电话:131031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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