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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朋抢夺案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抢夺罪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新朋伙同他人(另行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尾随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瑛至叙中村叙北15号西侧嘉松中路桥南侧50米处,在非机动车道上从后超上被害人王瑛的电动自行车,乘其不备,夺得被害人王瑛放于车篮内的女式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和价值人民币912元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
【裁判】

被告人郑新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新朋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郑新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新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郑新朋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王瑛。

【法理分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为典型的抢夺案件,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其是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与一般的抢夺行为有区别。对本案的评析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的处罚(侧重于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与一般的抢夺有什么区别?)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

本罪主观构成要件处故意外,还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能抗拒。在这里抢夺罪还有瞬时性,这也是其与抢劫罪的区别。

另外,抢夺罪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这点也需要注意。一般说来,以下两种情形存在转化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有下列三种情形下,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在上述的情形下,虽然不能严格地说是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但其具有抢夺的外在特征,最终却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抢夺行为所使用的力量虽然主要针对财物,但有时也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对此的处理,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案是案情较简单的抢夺案件。

抢夺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本案就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与一般的抢夺行为定罪量刑并不一样,这是非常重要的。

【法理风险防范及提示】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高频的犯罪,在实务上,对其与抢劫罪的区分、转化往往并不清楚,因此经常出现错案冤案。借助对本案例的评析可以了解抢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其与抢劫罪的区别与转化以及对抢夺罪的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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