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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鉴定不一致 法院慎判定死缓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大早连发四起血案

 

  2006年7月31日早6时许,在新民市东城街新风委6组,一个36岁的男子赵某正手持一把尖刀四处寻找他的仇人。他先来到东邻居王某家,看见王某推着摩托车和妻子高某要出门,他上前就打了王某一拳,然后双方发生了厮打。护夫心切的高某也参与到打斗当中。赵某随后用刀扎向高某胸口等处,高某在跑出院门时倒在地上。此时,赵某已经杀红了眼,他扎了王某几刀后,开始在大街上穷追王某,王某最终侥幸逃脱了。

 

  此时,赵某并没想就此罢手。他又持刀找西邻居高某算帐。可是高某没在家,他就拿已经75岁的高某妈妈出气,可怜高某妈妈在胸部、腹部连续被扎几刀后,倒在血泊中。

 

  惨剧还在继续。在赵某回家的路上,他碰见了街上卖豆腐的沈某,同样把他当作仇人的赵某又上前扎了他一刀。此后,赵某回到家里,给弟弟打了电话后,等着警察来抓他。

 

  在这一天清晨,赵某持械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因家庭琐事向邻居寻仇

 

  赵某为何杀人?赵某供称,“因为盖房子占地的事,我与东西邻居都吵过架。就在案发前一天,我还与西邻居高某家大哥吵了一架。案发当日早上,我出去买菜,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用目光敌视我,用手指我,我想打他但没追上。回家后我越想越生气,认为刚才指我的是东西邻居找的,我就开始进行报复。至于我为什么要扎卖豆腐的,我是怀疑他和我老婆有不正当关系。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杀人,当时我意识不太清,也许是精神病发作了。”

 

  赵某的弟弟证实哥哥得了精神病,“他的精神状态与正常人不一样,心眼小,总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与邻居争房地吵架不说,还总说他老婆与东西邻居有不正常男女关系,还说东西邻居找黑社会害他,此后他身上就总带一把刀。”

 

  三次精神病鉴定结果不同

 

  赵某的犯罪行为不同于常人,精神病鉴定就成了判罪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依双方当事人申请及依职权共委托三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一次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赵某当时确实无责任能力。

 

  此后,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又分别作出两次鉴定,他们结合案发前赵某因怀疑邻居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家中盖房等原因与邻居有过矛盾,案中选择左邻右舍作为犯罪对象,案后换了血衣、上街购买安眠药准备自杀的具体案情,说明其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得出了赵某作案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对于三份结论不同的鉴定结果,赵某认为第一次鉴定是真实的,因为是在自己未经过治疗情况下进行的,而后二次是在自己治疗之后。赵某律师也认为,赵某在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责任能力人被判死缓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持械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均系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两鉴定机构对赵某刑事责任能力所作鉴定均是针对其作案之时而言,与赵某鉴定前是否经过治疗无关,鉴定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此两份鉴定应予采信,赵某应负刑事责任。赵某持械杀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严惩,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法院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妻子赔偿受害人家属5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经省法院复核核准,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刑一庭法官高岩告诉记者,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直接相关。然而,由于目前鉴定体制的缺陷,往往导致对同一被告人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同时由于法律规定各鉴定机构无等级之分,如何审查采信客观、有效的鉴定结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对于鉴定结论不同但同样有效的证据,法官只能依自由心证原则加以判断:

 

  1、综合其它证据全案考查。法官结合本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案发前后表现,说明其作案既有病理基础,又有现实动因,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因而综合全案证据,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认定被告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证明力较强,予以采信。

 

  2、分析鉴定人知识水平的高低。虽然各鉴定部门之间无效力等级的区别,但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在业内相对具有权威性,两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力较高。 

 

  3、考量鉴定结论数量对比关系。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的鉴定结论相同,在与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的鉴定结论的对比关系中亦占有优势。

 

  4、评判鉴定结论的分析论证意见。三份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分析意见中,第一份分析意见过于简略,后二份分析意见内容详实、论理清晰,相比之下后两份鉴定为普通人能够理解并信服,其证明力较高。

作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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