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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僧侣遗产的继承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宗教事业的发展,僧侣人数进一步增加,对僧侣私人财产遗物的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僧侣家属与寺院之间的遗产争议不断发生,且随着僧人存款、购买保险的增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僧人圆寂后,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存款、保险金收归国家所有,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对于僧侣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宗教内外、僧俗两界各有所说,远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佛教在我国流传广泛,僧侣人数众多,对他们的遗产归属如何处理,关系到我国的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僧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圆寂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由其俗家亲属依法继承。

然而,笔者认为,僧侣遗产不能简单地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俗家亲属继承,僧侣遗产应由常住寺院继承。理由如下:

    其一,佛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具有自己独特的教义和修行方法,宗教信徒出家受戒成为职业僧侣,形成以各寺院丛林为基础的僧团组织制度,包括僧人生前与常住寺院的生活扶养关系,年老时的扶养、身体患病时的医疗、圆寂后的丧葬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自宋代以来即建立起的僧团遗产继承制度一直沿袭至今。2006年2月2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已明确“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其二,僧人年老扶养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僧人年老后,行动不便,疾病增多,在处理僧侣遗产继承时,不可忽视僧侣遗产继承归属与僧侣生、养、病、葬问题的密切联系。宗教信徒出家受戒成为职业僧侣后,其学习、生活、养老、疾病治疗以及圆寂后的丧葬均脱离俗家,由常住寺院负责,如规定僧侣圆寂后的遗产由俗家继承,不仅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不一致,同时也可能造成常住寺院与俗家互相推脱义务,不利于寺院建设成为“幼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的和合共住的大家庭。

    其三,佛教寺院系宗教公益组织,在教义上它倡导慈善、普渡众生的救世伦理,其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捐赠,所得资金以共有形式存在,用于宗教事业(包括其中用于僧侣日常生活开支的部分)。如僧侣遗产归其俗家亲属继承,则“僧侣遗产继承”将成为捐赠宗教事业财产流入世俗私有的主要方式,甚而还可能引起部分僧侣争财夺物,不利于宗教公益事业的发展。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浅见。然而,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确属立法空白,为了消除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理顺僧俗两界在僧品遗产继承处理中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调解。

作者:赣县法院 刘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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