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与已结婚该当何罪
审理中,就王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纳对李立没有出卖的目的,也未实施任何出卖行为,因此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此后王纳只是为了和与李立结婚而付出10000元,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主动将李立放回,亦不构成收买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王纳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而且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妇女罪两罪,必须受到数罪并罚。理由是:
1、王纳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可构成该罪。本案中,洪峰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李立,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是个不争的事实。教唆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对于教唆犯,不能笼统的定教唆罪,只能按照所教唆的犯罪来定罪。由于王纳对洪峰就拐买李立进行过教唆,洪峰是根据王纳的教唆进行拐买活动,鉴于洪峰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王纳就必须依此定罪量刑。
2、王纳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之的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王纳已具备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当洪峰找到买主、把李立骗去“相亲”、将李立“请”到家中等行为时,李立的身份已变为“被拐卖妇女”;王纳对李立成了被洪峰拐卖的妇女是明知的;王纳已用10000元对李立进行了收买。至于王纳于5天后将李立放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能否认此前的属性,只能成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3、王纳之举不属牵连犯,有且仅有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只能是一个目的),但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属此种情形,只能定一个罪。而王纳教唆洪峰拐卖李立而后收买,具有拐卖、收买两个目的,拐卖妇女和收买妇女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两种行为互不包含。据此就不能认定两种行为构成牵连犯,而应以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颜梅生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