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衅他人行凶后自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析]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刘某以侵害为目的,故意挑衅,使郑某产生怒气,引诱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又借口防卫实施加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条件,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是采取适当适时的行为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予以制止,应当符合客观性、时间性、目的性、对象性、限度性和正当意图性的特征,只要有其中一个特征不符,则不能认定是正当防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以侵害为目的,其本身不具有正当意图,属挑拨防卫。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