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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遗失款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位出租车司机下班时,发现车内上有一纸包,打开后发现是三万元现金。由于当天乘客较多,无法知道是谁所丢失,便将钱上交给了所在的公司。公司于当晚通过电视播出了招领启事。次日上午,一名自称失主者前来领取,由于她对用什么纸所包、现金数额、票面面值陈述无误,公司即将款交给了她。谁知,下午又来了一名失主,且其所述情况与事实完全一致。公司感到蹊跷,立刻报了警。经查,上午来的冒领者叫石某,她与失主李某系好友。李某丢款后,将具体情况告诉了石某并请帮助查找。谁知石某看到招领启事,顿生占有恶念,假冒失主领取了现金。

    就石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不当得利。即石某没有获得该款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可知,石某的行为是与之相符的:石某假冒失主李某领取现金,且未将实情告知公司和李某,目的在于占有该款。由于石某的占有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因而是非法的,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的信任,可以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则是说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他人将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石某正好虚构自己是失主这一事实,掩盖真正的失主李某,利用李某告知的具体情况向公司复述,骗取公司信任并获取遗失现金;现金已被石某实际占有,构成既遂,且数额达3万元之巨,超出了数额较大范畴,属数额巨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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