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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损伤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石场装石头上车时,因石场顶上石块脱落而致其右腓骨开放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其各项损失;被告则以与原告及陈某等五人为承揽关系,与其没有赔付的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是应陈某之约,与其等五人共同经营被告所承包的石场。陈某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风钻等机械工具,由原告与陈某五人在石场采石,所采之石由被告包销,所得报酬由陈某从被告处领取后再与原告五人平均分配。人身保险由原告、陈某等人自行办理,并由陈某负责领取炸药等爆破物品及承担炸药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追加陈某为本案被告。

    [裁判]

    龙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没有书面合同或口头明确约定采石这一劳动的法律性质,而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的性质及其客观表现介乎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认定本案为劳动雇佣关系或加工承揽关系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若强行认定某一法律关系而否定另一方主张显然依据不足,其结果也将导致显失公平。原告因石块自然脱落受伤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就现有条件而言,双方对这一结果的发生均无法防范也无合理措施可以避免,因而,对于原告受伤这一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石场内提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通过原告的劳动而获取一定的利益,双方是互利的。鉴于双方对原告受伤均无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综合原告方受到的损失、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原告在劳动中受到的损失,方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

    [析法]

    本案因当事人之间并无书面合同也无口头的明确约定,其法律关系也因此种不确定性而难以介定,而本案法律关系的正确认识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何种性质、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法庭庭审时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口头约定的采石这一劳动的性质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工具和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相似性在于劳务的付出和报酬的给予,并且有时也体现出一方主体的命令或指示。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劳务行为是否具有支配权: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以其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因证据原因,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并没有进行直接强行认定,而是适应公平责任原则去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具体的衡平主义,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过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所谓没有过错,具体而言包括:(1)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2)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3)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本案就属第三种情况,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所受的损害的发生又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因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目的是旨在使因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

    提示: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补充性的归责原则,是作为补充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不足而设定的一种责任,只能针对特殊的情况适用,而且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其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在综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程度上,出于公平的考虑而决定的一种责任。其实质上是授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分担能力等确定责任。因此,在其适用上也应当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作者:龙南法院 代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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