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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特别授权李某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载明“代为调查取证,参与诉讼活动、承认、增加、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特别授权。”此案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制作了判决书,但判决书在送达原告之后,被告判决书未送达期间,原告的代理人李某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由被告付清约定的部分货款后,余款放弃。此案就此了结。”

    [分岐]

    对于该份协议是否有效,此案原告是否有权再申请法院执行,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原告无权再申请法院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在协议时还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一审的诉讼活动还未终结。一审案件终结的时间应该是在双方宣判签收法律文书时终结,既然一审诉讼活动还未终结,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期限还未终止。

    2、原告的代理人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内行使代理行为,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代收货款,放弃部分余款,此案就此了结的代理行为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再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吴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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