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
1、广义的司法公正
广义的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
2、狭义的司法公正
狭义的司法,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所以说司法公正就是实事求是的司法,就是公而忘私,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和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二、司法公正的社会基础和法理根据
1、各种利益获得了正当的法律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改变了过去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各种利益主体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律上的正当地位。社会关系的复杂,民事交往活动的频繁增加了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对公正的要求也就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强烈。在此情况下,法官须在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面前确立自己恰当的身份定位和取态,以消灭冲突,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公正价值的可欲性及时呼唤司法公正的强烈程度与我国社会结构改变和确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紧密相连。自进入转型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转变。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所有制和多重利益主体并存的局面,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益绝对优位的格局,各种利益获得了正当的法律地位。同时,社会关系的复杂及各种经济因素的活跃,使得不同利益主体发生纠纷和冲突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当其利益发生缺损时,需要司法救济予以补救,恢复法律上的权利设定和平衡。
2、影响司法公正价值实现的原因
在我国,由于多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对个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并没有与社会同步发展,法官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在理论和观念上占据正统地位,在实践中制约着司法权力的良性和有效运行,影响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现代司法理念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
三、制约我国司法公正的内部因素
如今,我国的审判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
1、司法地方化和司法不够独立
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在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法官素质整体不高
审判不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3、审判方式不科学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4、司法腐败严重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1、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2、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司法在国家权力中的正确定位是司法权威的基础性保障。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对司法权威的树立与成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原则,党对司法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必须坚持,这是由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3、理顺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确保司法权威不受制于行政权力
在国家权力架构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平行并列、配合制约的关系,但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在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树立司法权威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一是司法机关应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和福利待遇不能由行政机关来掌控,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所必须的。二是要将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审判的原则具体化和条文化,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确保宪法原则的真正落实。
4、完善规范的司法监督机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当前,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规范司法监督机制:
一是以加强人大监督为核心整合外部监督。在我国,对法院进行的监督不可谓不多,从形式上看,在司法系统之外有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政协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在司法系统内部还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法院自身内部还有纪检监察、审判监督等专司监督的部门。因此,在监督内容上,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应以整体监督为主,除继续通过审议报告制度、法官任免制度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外,还应对法官个人品行操守、遵守法纪和是否违法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司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可在社会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即在零散而随意的社会监督面前设置一张“过滤网”,吸纳合法的监督意见而又能抵御不当干预。地方党委、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公众均可向该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该委员会拥有对法官的调查、弹劾、惩戒的权力及向所在人大提议罢免的权力,法官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上级人大的司法监督委员会申诉。充分保证监督的程序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确保监督效果。
二是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重点改革司法内部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可以使司法机关不应失去的公正和权威得以补救,但审判监督的不当实施也会对司法权威造成影响。改革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关键环节是要使再审事由和审查程序法定化。
三是以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为目标规范舆论监督。传媒在公众了解司法活动中占有绝对位置,规范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大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代表着公众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进监督,同时舆论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在司法领域,媒体根据自己的调查发表与判决认定不同的事实和意见,以评论的方式对在审或已审结案件说三道四,其实质就是“媒体审判”,对司法权威造成了挑战和损害。同时,法院也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将司法过程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使得传媒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因此两者是可以求得良性互动的,关键在于掌握好新闻自由价值与司法独立价值之间的平衡。
5、提升司法队伍内质、加强职务保障是司法公正确立的根本性措施
司法队伍的状况是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外部制度设计得再好,也要通过法官来发挥作用。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判法官的基本标准,优化现行中国法官队伍的结构,让一部分业务精湛、操守高尚、廉洁公正、阅历资深的法官担任真正的法官,让更多的人从事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工作。要在精简队伍的基础上完善法官身份独立的保障机制,对任职法官实行高薪制、任期制,强调对法官惩戒和免职应当履行正当程序,法官是否依法办案是惟一标准,保证当事法官享有充分的抗辩权。当然,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保障也属同等重要,当人们普遍感觉到担任法官难能可贵,法官人格、业务水平值得信赖时,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在公众面前的权威必然也随之升华。
参考文献:
1.《司法公正论》,何家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法律出版社2000版。
3.《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徐益初,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4.《司法前沿》,褚红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版
5.《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贺卫方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甘雯,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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