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间接”流产,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2月,康某在萍乡六中路段过马路时,被童某驾客车撞倒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康某被检查出已怀孕40多天,因需要进行药物及放射性治疗,可能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医生本着对胎儿负责的态度建议康某实施人工流产。但康某系高龄孕妇,流产后可能终身不育。康某再三考虑,接受了医生的建议,流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康某出院后,经常神情恍惚,精神大不如前。在咨询了律师后,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童某赔偿其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万元。
【分歧】
由于车祸导致的“间接”流产,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康某流产。康某是在自主选择下实施了流产手术,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康某为了胎儿的健康着想,并在医生的建议下实施了手术,实际上并没有选择的余地,童某的侵权行为与康某的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其造成的康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取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换言之,极大地增加损害发生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该案中,如果没有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康某无需因此到医院接受药物治疗进而实施流产手术。童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备了相当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洁 颜桓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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