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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应当支付非婚生女抚育费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0年7月姜某(女)经人介绍与丁某(男)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此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第二年2月姜某生育一女孩。2003年6月姜某与丁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抄写分手协议书约定:“双方分手,女孩让给姜某,今后女孩不管生死与丁某无关……”。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后女孩随姜某一方生活,而丁某对女孩从此不闻不问,未尽抚养义务。后姜某由于单独抚养女孩使生活逐渐陷入困境,为此女孩跟随生母姜某到横峰县法院状告生父丁某要求支付抚育费。诉讼中丁某主张与姜某有不抚养女孩协议书,且姜某不足十月怀胎期便生育女孩,该女孩并非是丁某亲生,提出要求亲子鉴定。法院委托单位DNA亲子鉴定后证明女孩与丁某有亲生关系便在审理后判决丁某向女孩支付抚育费直至18周岁。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姜某与丁某未办结婚登记便在同居生活中生育一女孩,该女孩应是双方的非婚生女孩,双方对非婚生女孩均负有监护、抚育义务,然而本案双方在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时将当时仅有二岁的非婚生女孩约定不管生死与丁某无关,这实际上是擅自免除生父丁某对女孩的监护、抚育义务,使女孩在生母姜某单独抚养下逐渐陷入生活困境,这明显剥夺了女孩受抚养的权利,不利于女孩健康成长,该约定违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丁某主张该女孩并非是丁某亲生,法院为查清案情,正确处理本案,准予丁某要求亲子鉴定,法院在亲子鉴定确定非婚生女孩与丁某有亲生关系后判决丁某向女孩支付抚育费是正确的。

 

 

 作者: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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