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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蜂叮人邻居伤和气 相邻防险有利民事生活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叶开和邹明一直相邻居住。叶开家的大榕树根深叶茂,枝条伸入邹明家的院落中。一群野蜂飞在叶开家的榕树处于邹明的院落榕树枝条上,在榕树枝条上做了蜂窝。2005年6月,野蜂袭击了邹明,邹明身体中了蜂毒,身体皮肤上起过敏反应,治疗花费医药费若干元。事后邹明要求叶开赔偿,叶开以野蜂不是自己所有的动物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的理论,因为基于先占的原始取得的规定在现行法律中没有认可。野蜂在叶开的榕树上做窝,叶开没有先占权,对此无主物不能适用先占原理,并不能说明叶开对野蜂有所有权。野蜂不是属于叶开所有的动物,无法确定有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不能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赔偿规定。

    相邻关系中,一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影响到另一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时,应当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在损害对方后给予补偿。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树木属于不动产。野蜂在榕树上做窝,组成一个稳定的不动产上的结构物,蜂窝成为不动产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方不动产中与另一方不动产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该和睦共处,互相避免危险的发生。一方不动产上的物品损害了另一方不动产中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可以适用不动产防险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次纠纷不是无法可依,可以适用相邻防险民法规定。

    为有利于邻居之间的民事生活,叶开应当打掉蜂窝,补偿邹明的经济损失。自然人有保护自己健康权利的起诉权利,邹明要求叶开赔偿的要求合理。依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的规定,一方的不动产种植的树木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要赔偿损失。对人的保护更应当进一步体现法律救济的原则,榕树上的野蜂危害邹明的人身健康,更应当赔偿。

    因为是榕树上的野蜂叮咬了邹明,野蜂虽然是在榕树上做窝,但野蜂是属于有生命的物体,依法不能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法定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作者:叶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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