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获双重赔偿
判决: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学校承担刘明的医疗费2600元。
点评:此类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发生后,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往往以学生保了险,保险公司已经给付了保险金,学生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一些家长也认为既然保险公司赔了钱,就不能再向学校要求赔偿。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混为一谈。
学生在校投保的属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其标的是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得按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或者请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则必须将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即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只能通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约定的数额给付,这就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其次,人身保险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这两种责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本案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责任是合同责任,学校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刘明既可以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后,仍然有权向其他有关责任者请求赔偿。
德兴市人民法院:黄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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