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应构成何罪
钱某与被害人田某系某服装厂职工,一日,钱某与田某之间相互进行玩笑性质的打闹。因对田某不断的玩笑逗弄不耐烦,正在工作台加工衣服的钱某随手拿起裁剪用的小号剪刀向站在其身右后侧不足一米远的田某掷出,不料剪刀插入田某左侧腰部,直接刺破腹部并致脾脏两个裂口,造成外伤性脾脏破裂摘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事后,钱某辩称:“我没有想到会扎到他。”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对扔剪刀致田某脾脏破裂的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比较模糊,具有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意识因素,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应该预见到扔剪刀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其开玩笑中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造成致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明知扔剪刀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仍实施该行为,对行为结果持放任心态,应当认定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分析】
过失和故意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那么判断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必须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表现为放任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并非自己不能预见而是在应该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小心谨慎就已经预见了;疏忽大意才是认识因素,其意志因素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钱某称:“我没有想到会扎到他。”也就是说钱某对扔剪刀致田某脾脏破裂的危害结果事先没有预见到,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钱某也希望该危害结果不要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小心谨慎在开玩笑中扔出剪刀致使田某重伤。因此钱某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德兴市人民法院:汤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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