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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育有一个一岁半的小孩,但近来刘某常因事外出,王某便怀疑其有外遇。一日,刘某又以接母亲来住为由离家,至次日下午才返回家中。当王某得知妻子没有去接其母亲时,便质问刘某去了何处。见刘某说谎,王某一怒之下,挥起右手朝刘某的左脸猛击一掌,刘某立即半弯着腰喘粗气,王某见状认为妻子耍赖,便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了一下;然后下楼叫其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刘某。王某的家人见刘某精神状态不好,便急忙送往医院,刘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并且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死亡的结果应作为加重情节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连续对刘某的致命部位实施暴力侵害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出现异样,此时王某应当预见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误认为被害人耍赖而没有预见并离开现场,导致刘某死亡,所以其主观上存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对王某定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虽然王某主观上不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其妻遭受打击后弯腰喘气身体显现异常的情况下,仍不停止暴力行为,继续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一脚,事后不主动施救,延误抢救时机致刘某死亡,可见王某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这是此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的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关键的一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要求是普通过失,即在日常生活中的过失。本案中,王某连续对刘某的致命部位实施暴力侵害,致被害人身体出现异样,此时应当预见预见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误认被害人耍赖而没有预见并离开现场,导致刘某死亡,可以说王某主观上存有过失,但是显然这种过失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畴,因为危害结果是因为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

    2、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所谓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剥夺他人的生命,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本案中,王某主观方面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罪过标准呢?笔者认为最起码在认识因素上不一致,即王某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首先,王某的行为并不具有致命性。王某没有使用凶器,而是徒手;王某也没有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施暴,其行为仅仅是挥起右手朝刘某的左脸猛击一掌,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一下。其次,王某下楼后还叫其母亲和姐姐去劝说刘某,在其家人对刘某施救时,王某并没有出面阻拦,可见王某没有杀人故意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

    3、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所谓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这种非法侵害必须达到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程度,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常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王某的犯罪意图在前段中已经讨论过,应当限定在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范围内,并且王某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对自己的暴力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侵害应当是有清醒地认识的,其完全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系列侵害行为,包括挥起右手朝刘某的左脸猛击一掌,见其妻半弯着腰喘粗气,误认为妻子耍赖,便继续朝刘某腹部、腿上各踢了一下,并且也发生了危害结果——刘某的死亡。那么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呢?据案情交代,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可见正是王某挥右手击打刘某脸部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到伤害,进而造成死亡。但是刘某的死亡并不是王某所追求的,所以应作为加重情节来考虑对王某的量刑。

    综上所述,王某故意对刘某实施人身伤害,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死亡结果作为加重情节。

德兴市人民法院:胡文红 梅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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