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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遭车祸十年后追加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年前,才16岁的花季少女王某在本市吉阳鞋业集贸市场内其母亲的鞋店里帮忙守店,捧着书本坐在店门口看书,被告福建某交通运输公司上饶分公司下属的汽车维修站龚某某驾驶修理的小客车违章试车,将坐在门口看书的原告撞挤在其店面的石柱上,致使原告左腿膝盖粉碎性骨折,股骨外露在裤子外面,经医院抢救,原告左大腿中下段被迫截肢,经鉴定伤残达五级。该事故于97年4月17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各种费用近十万元。十年来,随着原告的年龄增长,物价也大幅上涨了,假肢也到了需要更换的日期。至今,第一次的调解赔偿已远远不够现实和今后的客观需要,于是原告找到被告商量追加赔偿事宜,可被告借口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该案经法院再一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费115000元(算至70周岁),残疾赔偿金85959元,并承担该案大部分的诉讼费。

    [点评]

    原告王某受损害后,97年处理时,虽然被告已经一次性进行了赔偿,因受当时经济的限制,赔偿费用较低,有些赔偿项目当时并无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已出台。所以本案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继续给付,是于法有据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作者:信州区人民法院 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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