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遭车祸十年后追加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评]
原告王某受损害后,97年处理时,虽然被告已经一次性进行了赔偿,因受当时经济的限制,赔偿费用较低,有些赔偿项目当时并无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已出台。所以本案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继续给付,是于法有据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作者:信州区人民法院 吉宏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