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代某,男, 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 。
法定代理人: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会民律师
被告:王某,男, 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11399.03 元,被告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2年2月12日16时31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启那线(国道345)由西向东行驶至823公里颍州区河水社区化龙浴池路段,与由南向北过路的原告代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代某受伤,车辆受损。2022年3月9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代某无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身体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紫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阜阳市妇女儿童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虽经长期诊治,但原告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2023年3月10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确定被鉴定人代某因本次事故致身体多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颅脑损伤特重型,构成九级伤残。定残后其生活活动能力分值为0分,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经查,肇事小轿车系被告罗某所有,被告王某作为肇事司机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罗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二人均拒不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案,导致当事人变成了植物人状态,经过李律师的前期指导当事人搜集和提供证据,并且为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和诉状,在被告一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最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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