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来源:银保监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赵荣烈律师解读:最近刚接了一起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正好是新交强险方案实施的第一天,那么这起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11万还是18万赔偿呢?按照保监会的该规定来看,是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准,所以即使原来入的交强险保单中是11万的死亡赔偿金,现在也要按照18万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来计算。
- 雇员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雇主应当赔偿什么? 2个回答10
- 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 2个回答5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 1个回答15
- 死者退休后回农村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按啥标准赔偿 3个回答0
- 镇内居住的农业户口儿童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是按什么标准赔偿? 1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