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雇佣无资质人员建房房东该担责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余干县五雷乡白云村村民李某与吴某无建筑施工资格,自发合伙共同出资购买搅拌机,吊机等设备承包叶某的新建楼房第二层楼面混凝土楼板的浇制。施工中,李某操作吊机,发现吊机有一镙丝松动,由吴某负责修理。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在镙丝未拧紧的情况下,李某启动吊机,导致镙丝脱落,钢丝绳失控,支撑吊机的三角架被拉倒,砸中李某的头部,造成李某头颅破裂,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因赔偿问题将吴某及房东叶某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认为自己无过错。吴某认为李某自己在未修好吊机情况下擅自开机造成吊机三角架脱落,砸中自己的头部是李某自己的过错,他没有参与开机,李某的死亡与他无关。房东叶某则认为自己未在场参与施工,他的房建工程承包给李吴二人是给付了工资的。李吴二人自己的机械设备出现故障造成李某的死亡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他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两被告的责任大小作出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4560元,被告叶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720元。

   [点评]被告吴某与死者李某无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单独从事建筑施工业务。本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设备所有人,管理人吴某、李某对施工设备疏于修理,缺乏安全意识造成的,作为设备所有人,无资格施工者吴某与李某二人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告的房东叶某,把施工业务承包给一个没有建筑施工资格的人员承包,给安全留下隐患,房东叶某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按三方责任大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农村建房中,普通存在无资质人员承包工程的现象。通过上述案例,提醒人们在发包工程时,切记要审查对方的资格,同时要督促施工人员绝对注意安全,充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然出了事故就后悔莫及。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罗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