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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车下亡 冒名顶替终赔偿

发布日期:2010-05-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车上人员脱离车体即为第三者,冒用他人名字进厂打工一年以上也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

案情简述:

相城区某企业员工杨某于2006年冒用其姐夫名义进厂打工,2008年5月4日,乘坐本单位送货车回暂住地过程中,因车辆停车未稳跳车,被单位车辆当场压死,惨不忍睹。因与单位就后续赔偿达不成一致,年迈的父母找到我们需求帮助。本案开庭前,我们申请法院去单位调查取证并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开庭过程中,争议集中到两点:1、杨某是从送货车上跳下从而被压身亡,是否属于交强险中保护的“第三人”;2、杨某办理暂住证不足一年能否按照城镇居民获赔。后来我们提供了最高法院类似的案例给法院,杨某跳下车辆时已经脱离车体,不属于“车上人员”,应属于交强险保护的“第三者”,就交强险部分应该全部获赔;对于后者,经法院调查,单位承认杨某就是2006年进单位工作的于某,但拒不提供劳动合同与考勤记录,法院认定,即使杨某暂住证不满一年,但其于2006年已经进入单位工作,虽然是冒用了其亲戚于某的名义,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城镇人口计算赔偿。最后法院综合杨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判决赔偿杨某继承人共计赔偿30余万元,最大的维护了其继承人的最大权益。

律师说法:

反思该案,以下事项应该注意:1、作为律师要时刻关注研究案例判决,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供给法院的判决也是同事学习交流时获知的,对我们的代理意见提供了坚强的案例支持。2、提醒大家尤其是打工者,一定要讲诚信,打工进厂要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同时暂住证之类的证件能办要尽量办,不要图省事,到用得着时后悔可能就晚了。当然,今年7月1日新的侵权责任法对同命不同价做了彻底的改变(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后大家不会为农村城镇问题再担心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基本的要求,还是要遵守,做一个诚实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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