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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9-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

    彭兰琴与孙某某于2005年办好喜酒,二人同居共同生活。2006年秋收后的一天,彭兰琴外出,认识江西抚州的李某某并称愿意嫁到抚州。同年11月14日,经李某某介绍,彭兰琴认识被害人王成茂,假装同意与王结婚,双方谈好礼金人民币26000元,王成茂父子当日给彭16000元,彭当天便将其中10000元汇给其继父陆某某帐户,另10000元由王之父写下欠条,彭即跟随王父子回王家与王成茂共同生活。同年12月5日,王成茂与彭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成茂将欠下的10000元礼金给了彭(其中9000元办了彭兰琴的银行卡)。2007年2月5日,彭兰琴假借与王成茂回贵州娘家办理户口迁移,在江西鹰潭趁王成茂理发之机逃至南京市盱眙县桂五镇孙某某家。归案后,彭兰琴供述其不是真心与王成茂结婚,其用真实身份与王办理结婚登记,目的是为了骗取王的信任。

    二、评析

    该案中被告人彭兰琴以真实身份与被害人王成茂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骗得王彩礼后逃离,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彭兰琴以真实身份与王成茂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彭取得彩礼符合风俗习惯,法律也未禁止,彭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

    理由是:被告人彭兰琴不是真心、自愿与王成茂结婚,却以真实身份与王办理结婚登记,目的是为了骗取王的信任并取得王的财物。之后,彭兰琴虚构回家办理户口迁移而逃离,故彭系以结婚为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诈骗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彭兰琴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主体是已成年的自然人(彭兰琴),客体是私有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个人的财物(王成茂给付的礼金)。

    主、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彭兰琴的供述证明了其有欺骗王成茂的主观故意。彭兰琴在骗取王的财物后,只与王共同生活二个月便逃离,这也应证了被告人彭兰琴的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人彭兰琴不是真心与王成茂结婚,却用真实身份与被害人王成茂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王成茂陷入错误认识“彭是真心与其结婚”, 并作出被告人彭兰琴所希望的处分财产(给付礼金),之后彭还假借与王成茂回贵州娘家办理户口迁移而逃离,可认定系彭为了逃跑而虚构的事实。由此可知被告人彭兰琴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兰琴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愿与被害人王成茂结婚为手段,骗取王成茂人民币26000元后假借回家办理户口迁移而逃离,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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