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
发布日期:2009-08-12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即一般是两份起诉书。)
二、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薄,如涉及原被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告的住所或住址证明。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地证明。
五、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材料。如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地,还应提交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有共同财产的材料。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确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一般是基层法院,如青岛市中院不予受理。)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案件受理费
1、如果不涉及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不超过二十万的,诉讼费为五十到三百。具体计算为:财产数额*0.125%+50。
2、财产数额超过二十万的,财产数额*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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