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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荣云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09-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案提示】

本案属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审理的亮点在于:针对被告人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政府机关而非自然人,其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财产权而非私人财产权,虽然本案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属犯罪未遂,但其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坏,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体现出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也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荣云,男,1970年9月20日生,云南省陆良县农民。

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阮荣云发现石林县城莲花池教师新村旁有自来水管破裂,即向自来水公司举报。因其要求支付举报费六千元未得逞,遂产生报复石林县人民政府的念头。2004年1月1日,被告人阮荣云在石林县农行鹿阜镇分理处,用几年前在街上捡到的名为“苏华”的身份证及十元人民币开户,同时领取储蓄卡一张。同月9日下午,被告人阮荣云从阿诗玛东路“求知书屋”购买了一本“帅才”信笺纸,随后到石林县双龙公园内的石桌子上用钢笔书写了两封寄给县政府的信件,信中自称是“新成立的‘五毒帮’帮主苏华,现在公开向社会挑战,已用TNT炸药、雷管、闹钟、铁钉等物品自制了三枚威力巨大的炸弹,要石林县政府将人民币五十万元存入储蓄卡中,如果县政府在同月十六日前不将五十万元人民币存入其储蓄卡中,将在石林县城到北大村的三辆公交车上进行爆炸。”经公安机关布控后于2004年2月4日抓获被告人阮荣云。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出指控。

【审判】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阮荣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事实,谎称用自制炸弹炸毁公交车威胁、要挟石林县人民政府交出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阮荣云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属敲诈勒索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作出判决:被告人阮荣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本案阮荣云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阮荣云捏造虚假事实,谎称用自制炸弹炸毁公交车,以危害公众安全威胁政府付款50万元至其提供的帐户。其为实现敲诈勒索政府目的的同时所使用的犯罪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即本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单独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称之为牵连犯。一般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政府的行为,扰乱了春节期间政府的办公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特别是给公交车的乘驾人员造成很大程度的恐慌,导致政府和公安部门每天必须抽调出大量的警力对所涉及的公交车和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跟车和监控,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再结合敲诈勒索的数额、犯罪性质和手段,应认定阮荣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对本案犯罪人阮荣云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以一千元到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对勒索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行为,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是一起敲诈勒索的特殊案件,敲诈勒索的对象并非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是人民政府,借以威胁的事项是公众安全,敲诈勒索的数额达50万元,虽然本案由于被告人阮荣云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由于阮荣云的犯罪手段恶劣,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给当地的政府、公安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故石林县人民法院综合本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作出“被告人阮荣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是正确的,既运用刑罚的手段打击了被告人敲诈勒索政府、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罪行,又根据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在量刑方面给予了适当考虑,注重了对被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保护,使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石林县人民法院(2004)石刑初字第41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杨勤;审判员:王成良、葛力。

案例提供单位:石林法院

编写人:袁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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