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9-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8月19日,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被告新知图书城销售假冒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等侵权音像制品共25900册,定价496050元,被告新知图书城在其经营场所及其全省连锁店进行销售,上述音像制品经著作权人即原告鉴定,结论为:未经授权的复制品。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被告新知图书城答辩称:其销售该录音磁带,是受第二被告的委托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其在销售时没有任何过错,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第二被告弘文公司下落不明,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判决昆明新知图书城赔偿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7万元。
解析:
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第二被告长沙弘文文化传播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本案审理的范围虽然涉及第二被告湖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就法律关系而言,是针对第一被告新知图书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审理,尤其在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第二被告湖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对于第二被告湖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判的范围,因此本案不符合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新知图书城针对其销售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有合法来源,向本院提交了弘文公司出具给其的《委托发行证明》及其所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予以证明。但仅凭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有合法来源。本案的审理给我们以下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和物流速度快速提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证所销售的出版物的合法性,避免担当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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