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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跟父母一起生活,女童索抚养费遭遇法律瓶颈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13岁的她是双胞胎姐妹花中的妹妹。但在父母眼中,她与姐姐截然不同。她为何与父母之间形成一道无法沟通的障蔽。为主张合法权利,她和亲奶奶同时将既是父亲,又是儿子的李钢告上了法院。奶奶赢了官司,她却告不了父母。




矛盾缘由


在庭审现场,62岁的原告张淑芬讲述了矛盾的起因。张淑芬与老伴共有三个子女,李钢为其中一子。13年前,当李钢得知自己的妻子怀了一对双胞胎时,生活的压力迫使夫妻俩不得不考虑放弃两个小生命。因张淑芬与老伴承诺抚养孩子,李钢与妻子才下定决心将孩子生下来。刚出生不久,双胞胎姐妹中的妹妹李萍便被爷爷奶奶接走。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李萍的生活费全部由爷爷奶奶负担,李钢夫妇则担负李萍的学费。



当小李萍7岁时,她曾回父母家住过一段时间,但陌生的环境让小李萍与李钢夫妇都显得不知所措。根据李萍的日记本,她觉得自己与姐姐或父母均无法沟通,父母动不动就骂她,但从不骂姐姐。不久,小李萍再次返回爷爷奶奶的怀抱。今年2月,因糖尿病突然加重,张淑芬不得不住院治疗。与肉体疼痛相比,更让老人感到心痛的是,老伴在其住院期间不幸去世。



“两案”一庭


爷爷去世,奶奶住院,李萍不得不再次面对父母与姐姐。13岁的她与那个家庭更加格格不入,矛盾在一天天中积累,爆发。李萍在日记中描述,父母经常对其打骂;妈妈每天早晨为姐姐将早饭准备好,自己却必须下楼买;一次因与父母顶嘴,父亲拨通奶奶的电话后,在奶奶的倾听下刷了自己三个响亮的耳光。后奶奶报警,李萍这才重返奶奶家居住。李钢对此在庭上表示,孩子不听话父母总要管教,但他们夫妇绝没有虐待孩子。



住院期间,张淑芬共花去医药治疗费7万余元,见儿子始终不愿承担医疗费,张淑芬伤心欲绝。今年6月,张淑芬将儿子告上建邺区法院。庭审中,被告李钢表示,自己每月收入仅1000余元,单位即将倒闭,两个孩子明年要上高中,妻子下岗在家,生活实在困难,对于母亲提出的医药费确实无法承担。



根据《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钢应一次性支付给母亲张淑芬医疗费1万余元,并自今后支付200元/月的护工费。



由于李萍与父母的矛盾已无法调和,而自己与儿子也已闹翻,奶奶张淑芬遂希望李钢能支付李萍今后的生活费用。庭审中,李钢以其自愿抚养李萍为由拒绝支付。在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李萍将父母告上法院,要求抚养费。庭审中,一家人围绕两个案件针锋相对。



案外:法律瓶颈


由于李萍尚未成年,如果其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监护人,即她的父母也就成了她的法定代理人,应为小女儿代理诉讼活动。其父母当然不会为女儿代理而将自己推上被告席。同时由于其父母既未死亡,也并非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法院也无法为其指定另外的监护人。无奈之下,张淑芬只好撤诉。



对于这种尴尬的“有理告不了”的情况,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表示,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无诉讼能力”这一概念其实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对认定13岁李萍没有诉讼能力其实是法院对法规的实际应用。



杨律师提出,虽然13岁的孩子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只要她知道抚养费是她维持生命、不断成长的必须费用,她就应具有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能力。



杨律师又表示,父母同时不尽抚养义务,要定遗弃罪也必须视情节而定。父母被判犯罪坐牢,小孩子只会更加可怜,根本无助于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因此一旦出现10岁以下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自然也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父母同时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法律对于孩子来说似乎真的爱莫能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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