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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9-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肇事后逃逸者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况: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情况,其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认定要在调解或诉讼中具体化,从理论上说,主要责任包括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到百分之百的任一比例,次要责任则包括百分之五十以下零以上的任一比例。
三、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也有权拒绝调解。
四、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不能单独就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提请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五、在有关人交通事故人身侵害赔偿的诉讼中,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定的证据,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它和别的证据一样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不公正,人民法院可以不把它作为判决的依据,而是依据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六、在实行强制险以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强制险的保额范围内(现在的保额是六万元),不分责任的大小,由强制险保险人(即承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额的部分,按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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