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莫忘户口迁移
发布日期:2009-10-19 作者:110网律师
近来接手一案件,陈某于2009年3月5日从谷某处购得一房,待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发现房子住着竺某一户人家,并且在查询该房屋户籍状况后,发现原来该户人家的户籍在其中。经再三催促仍不肯搬离,无奈之下,陈某只好求助于律师。
由于目前在我国,户口和房屋产权是分开管理的。户口归公安机关管辖,产权纠纷才可以通过法院来处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如果陈某如果单纯以要求“迁移户口”起诉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陈某只好听取律师建议,诉至法院,要求竺某立即搬离该房屋。
姚卫芳律师提示:
房屋过户最主要的是一个房产证的易主过程,但经常被人忽略的一个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问题———户口。上家或有其他人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户口问题,就户口问题约定适当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付款方式方面,可约定买方在确认所购房屋中的全部户口已经迁出时,再付清全部的购房款。违约责任方面,买方必须与卖方就违反该项承诺的责任作出约定,这样就可以免除买方在损害方面的举证责任,买方就不必在诉讼中搜集证据证明自
己所遭受的损害。
另外,在购买二手房时,可以先查询房屋的户籍状况,房屋的户籍通常是由该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管理的。买方可要求与卖方一起到派出所查阅。其次,最好让卖方出示户口本,并留存复印件。通过审查卖方的户口本,买方即可大致了解卖方家庭的户籍情况。
总之,在二手房买卖时,下家应该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阅上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上家户口要在交房之后才可迁出,那么下家一定要与上家就迁出户口的确切时间、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姚卫芳律师 手机:150217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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