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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内部的“斗争”——读《美国律师》第五章《执业限制:控制生产者的生产》

发布日期:2009-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事实”勾勒
 
  1、在《美国律师》的第三章,作者叙述了律师准入的情况,即通过学徒制、法学院教育与资格考试的方式提高了律师职业的门槛,但是其只是律师职业规划的第一步。第二步则是控制生产者的生产活动,这几乎与第一步同样重要。虽然如此,两者还是有一个先后顺序,也即如果在没有完成第一步的情况下,实施第二步是非常不经济的。
 
  2、对于第二步限制,即对律师们的职业活动进行限制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建立一种职业的垄断,也即建立律师的垄断,并界定它的边界以排斥业外竞争者。在建立职业垄断之前,律师的垄断主要集中在法院,而且即使这种最小的主张也存在着众多的反对者,在1933年都还存在着业外人士在法院代表当事人——在这时,真正的威胁不是来自客户或者自助的理念,而是来自其他行业。为此,律师协会成立了未经许可进行执业的委员会,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斗争。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垄断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包括了出具意见、起草遗嘱、收集转让债权、产权过户、起草契约、代表行政机构出庭等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其次,律师协会通过和与之竞争的行业达成协商协议,划分彼此的市场,属于一种对于处于法律与相关行业的交叉或者边缘空间的业务进行界定,以更好地维护整个行业的职业化。再次,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某个个人或者团体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对这些人的禁令,而且取得不错的效果。
 
  虽然律师协会投入很多时间与精力,但是并不能表明其完全取得了成功,但是的确取得不错的效果。在20世纪60年代时,遭遇了平等主义、民权主义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来自客户与业外人士的竞争,却效果不彰。
 
  3、如果说律师业在法律事务上赶走其他行业的人员,主要是建立一种行业的垄断的话,那么对于律师们在排斥其他司法区的律师进入本地司法区的做法则是律师职业内部的律师们瓜分法律业务。在这个行为中,州政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在限制律师在州际流动的措施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司法考试由州主持,如果一名在一州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想要在另外一州从事律师业务,通常需要在该州重新参加资格老师,通过才能执业;(2)居住条件,一名律师在取得新司法区的认可之前,必须在该州居住一定时间,导致律师的流动性减少;(3)还有一个措施,就是对通过资格考试的,还必须参加品质测试。
 
  4、在限制生产活动的行动中,排除行业内外的各种竞争只是其中的一步,更进一步的行动是限制有牌照执业者之间的竞争,那就是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的最低价格;虽然在后来演化出最高价格的制度,但是真正重要的是最低价格的出台,这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即法律服务活动在整体上减少了——这是在二战之前的经济大萧条、大战之中出现的事情,即使在大战之后,这一最低价格也没有取消。当然,在20世纪60年代的消费者权利、民权运动的兴起,对这一法律“托拉斯”发起了进攻,结果收效甚微!
 
  除此之外,律师们还在广告与推销上下了很大功夫,即是否禁止对律师的广告与推销问题,这其实是老律师与新律师之间的争论问题,对于老律师而言,他们已经拥有非常丰富的人脉、知名度,无需广告与推销来提高自己或者说这种方式可以提升的空间有限,特别是对于大多只在本司法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犹如是!
 
  5、上述行为或者方法限制律师们的执业活动。在整体上,这些行为导致了法律服务数量减少了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律师人数一定,而法律服务的数量降低,必然加剧律师们之间的竞争,律师则又开始另一轮的重新瓜分市场,不过这一次的瓜分行为不再是通过地理上的限制进行,而是通过律师由全才或通才律师转变为专业律师,比如说转变为知识产权律师、刑事律师、公司业务律师等精深方向的律师。
 
  二、阅读该书的直接思考
 
  前述内容对该书第五章作了一个简单地介绍,大致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已经成为律师职业一员的律师们的内部竞争问题。这主要通过市场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分割,不仅仅有法律行业与法律行业之外行业的分割,还有法律职业内部的分割;关于后者的分割也不仅仅包括了在地理上的限制,还包括了再专业化的限制。而且,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表述,即既有市场形成的分割,也有政府政策而形成的分割;但是,无论是那一种分割,都没有因为政策的改变,而导致市场形成的、政府的习惯已久固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局面。
 
  在笔者看来,这种方式的律师内部竞争,可以说提高了律师职业的尊严与品格。不仅仅表现在钱方面,因为最低价格限制,使得任何一次法律服务都属于一种高于一定标准的提高律师生活水平的实践,坚持越久,律师越能感到整个职业共同体的首先是生活水平上的尊严。不仅如此,还在于法律服务活动的再专业化:这种专业化,在笔者看来,首先就表现在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让客户感受到律师业整体上的高品格。其次,这种职业的再专业化,导致了律师内部的分化,即律师之间形成了严密的分工,特别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工非常精细。
 
  然而,正是这种精细化的再分工,导致了新律师与旧律师之间的平等关系转向了科层制的管理关系,虽然这种关系比政府中管理关系没有政府中科层制那么正式与严格。不过,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再分化更多地不在于进入前、进入时的选择(其实,刚开始的选择也很重要,因为根据英美普通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虽然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时可以选择“任意”课程(一学期提供近80门课程),但学生一般都有意识选择其将要从事方向的课程,比如说侵权律师对侵权法以及相关课程的选择,其他课程更在于兴趣而已 [2]),而在于进入律师行业后,在律师生涯中,从律师助理、正式律师、再到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的过程而出现的选择。而且,这一科层制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允许新律师从雇佣制到平等关系的方向转化,只是需要新律师经过时间的磨练、技术的提高才能达到 [3]。这个现象的发生具有高概率性,使得新律师愿意接受上述专业化,而没有在前面提及的价格垄断、禁止广告与推销等要求下进行不正当竞争,因为新律师看得到一个确切的希望,一个只要自己努力就能大致达到自己目标的希望,如果这个目标不是太理想化或者只想不做的话 [4]。
 
  还有,上述精细化的在分工,除了导致新律师与老律师之间的科层制关系,还导致虽然在表面上属于平等的分工关系,例如一个律师从事家庭法的法律服务,另外一个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还有人提供刑事领域方面的案件。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看,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境遇与社会地位,简单地说有些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有些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甚至有些律师从事海外法律服务;前者在地位、收入上后者难于望其项背 [5]。
 
  三、中国语境下的思考
 
  总而言之,律师内部的这些“斗争”——比如说,律师业垄断、律师业的地方化对于整个律师而言有市场的影子,也有政府政策的影响,但主要是市场的影响;对于市场价格、禁止广告与推销而导致整个法律服务一段时间内减少而言,律师业内部选择了再专业化的措施,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质量,虽然也有一些负面效果,但是也是市场的原因,而且也是无法消除的——是根据市场的运行规律而形成的,属于正常的“斗争”,或许正是社会分工更加细化的时候,这些还是必须的。
 
  如果联想到中国,这些情况就很不妙了!对于律师业与其他职业瓜分市场的说法都几乎不存在,我们就不再分析了!对于第二种手段,即律师的地方化,即主要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进行,而且还要以居住期限等条件限制,以加强前面的限制律师的流动,虽然今天有所改变,但是习惯形成了,改变太少了,相当于没有改变;简而言之,美国律师的地方化政策非常成功!
 
  而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即现在的司法考试(包括了律师、检察官与法官资格考试)由司法部主持,实行全国统考,取得的资格属于司法部颁发的证书,可以全国流通,也就导致了律师的全国流动,而且流动性非常大。律师的高度流动性导致了地方律师的流失,甚至可以说是地方精英人物的流失 [6],对于一个落后的地方政府的现代化非常不利,而中心城市、发达城市人满为患,导致了过渡竞争,在中国当下法制不完善、法治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就真正出现了律师业内部的斗争。而这种斗争就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手段,有些是合法的,但是更多的是不合法。这些不合法导致了律师之间的猜疑,律师与法官的不友好、甚至严重冲突;更不要说团结一致形成一个令人尊敬的法律人共同体,也不要说进行律师的再专业化,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升法律形象。
 
  而对于失去律师人才的地方,则人才不足,而中国却处在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的社会转型中,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准法律人,进入了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或许其满足了当事人的一些需要,但其更带来的麻烦 [7],至少相对于律师的职业化而言如是,而且在笔者看来,还容易形成越来越差的负面循环效应,即政府提供的环境条件越差,这里的精英越想离开,越留不住人才,越留不住人才,这些地方政府的环境就会更差——这对于中国整体法治的形成非常不利。
 
  或许,我们应该不要老停留在“大”、“一”、“统”的理念中,还应该对此反思:或许人才(在这里指律师人才)“大一统”能够建立在地方人才相对“自治”的基础上可以更好的协调整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而非只有北京、经济发达地区(在这里的北京已经不是地方了,而是中国的表现)需求满足后下才考虑地方人才需求,在这里,很容易导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象 [8]。


    【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注释】
[1]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2]  对此,有人描绘为“课程购买”(具体分析,请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
[3]  【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10页。
[4]  蒋志如:《在中国,我们能够给新律师一个确切的希望吗?——《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一)》,载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554&Type=mod,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8日。
[5]  比如说,在西方律师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两个半球”理论,简单地说就是整个律师业分化为两个半球,也即两个律师业,一半主要为企业服务,从事非诉讼业务,一半主要为个人服务,从事诉讼业务(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8页)。
[6]  关于律师流失情况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农村律师流向城市、边缘城市流向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城市,检察官、法官一旦取得考过司法考试,就离开法院去当律师等等;具体的分析,可以参阅苏力:《法学教育随想》,载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9页。
[7]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251页;在那里,学人刘思达描绘了赤脚律师、黑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活动情况。
[8]  对此,笔者在其他地方比较了西方历史上中央与地方关系和中国语境下的情况,作出类似的结论,即西方社会的中央集权是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的中央集权还没有真正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地方自治的基础上,而是中央集权下地方自治(具体分析请参阅蒋志如:《宪政之路漫漫》,载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356&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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