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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聘用证明无法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发布日期:2009-10-26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卫生管理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 注册程序 材料不足 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

2003年10月20日,王宗寿在下岗后想开医疗诊所,多次向卫生局提出签发职业许可资格证遭到拒绝,遂向政府信访。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在同月29日以“王宗寿先生申请个人行医有下列与基本条件不相符的因素:1、具有本地户口,王目前仍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户口。2、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据了解,王属于被单位开除,但至今未满5年。以上两点就是我局不同意王宗寿在本区设置个人诊所的理由”向佛山市高明区信访局答复。2006年1月8日,王宗寿申请变更《医师执业证》执业地址。2006年3月8日,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作出内容是“王宗寿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方位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根据我局资料显示,你原注册的执业地点为‘高明市高富石油有限公司医护室。’因该机构的主管单位佛山市中油高富石油有限公司解除与你的聘任关系,这是你不能在该医疗机构继续执业的根本原因。若你要彻底解决执业问题,请在取得合法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后到我局办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变更注册手续”的《关于王宗寿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10月24日,王宗寿向佛山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12月31日,佛山市卫生局作出佛卫复办函[2006]002号《佛山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对王宗寿作出不予变更《医师执业证》的行政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2006年3月8日对王宗寿作出的《关于王宗寿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

上诉人王宗寿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王宗寿在离厂后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申请变更高富石油公司医务室为其诊所和变更执业地点,但是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均不予变更。同时,王宗寿也多次要求变更《医师执业证》,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却不予受理。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把已经从事临床工作40年和已经注册执业医师当成了未注册的医师来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剥夺了王宗寿变更的权利和合法执业的权利。故请求判令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变更已经注册的王宗寿的医师执业证书。

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答辩称: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作出不予受理是履行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出不予受理也是依法依规办理。原审法院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是高明区内管理医师执业注册的行政部门,具有对本案王宗寿申请变更《医师执业证》注册事项予以审查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王宗寿要求变更《医师执业证》中的执业地点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程序予以办理。王宗寿提出的其只是办理变更事项而不是办理注册,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按照注册程序予以办理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表明,王宗寿并未向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提交相关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其要求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予以办理变更执业地点等相关事项的材料不足。同时,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也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原审法院维持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关于王宗寿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宗寿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宗寿负担。

【争议焦点】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对原告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法理评析】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请求变更医师执业证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对原告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改焦点来梳理线索:

法律认定:即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及相关规定.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在于其时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在实施时具有单方意志性和一定的裁量性,且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而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上述特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方能生效.行政行为合法共包括三个生效要件:分别为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行使权力的范围需在权限范围内;内容合法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公正合法;程序合法是指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法定的步骤和程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

事实认定:即在本案中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对原告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判断.

在本案中,首先,主体方面:根据法律关于医师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且在该法中还具体明确了申请医师资格的主管部门即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亦即卫生局,故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主体合法.

其次,内容合法方面:根据医师职业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包括变更医师执照上的内容在内的注册行为,应当由卫生局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则统一发给执业证书.而对于注册程序,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就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在提交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准许医师的职业注册及相关内容的更改.故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的变更请求不予准许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达到了内容合法的要求.

最后,程序合法方面:被告在发现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后, 在《关于王宗寿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也告知王宗寿应当提交上述拟聘用证明材料,履行了相关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程序合法.

综上可知,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局对原告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要件,是有效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对于医药卫生等事关人身健康的部门,其执业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因而相关材料的提交颇为重要.尤其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这是执业申请者资质的重要证据,在无法提交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7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1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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