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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周期与反周期法

发布日期:2005-03-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本文提出了反周期法概念,构建了反周期法的逻辑结构和基本理论框架,在分析经济空间法律调整和经济时间法律调整基础上,认为在整个经济周期,存在作用相对、后果不同的两种法机制。作者的结论是:在立法上,应做反周期法立法选择,并使之形成弱化经济周期的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良性运行。

  「关键词」反周期法,经济空间法机制,经济时间法机制,经济—法权矛盾传导效应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学界曾居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一个稳定发展的系统,经济困难只是偶尔遇到的。近些年来,相当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我国经济运行存在波动性,并明确提出了经济周期问题。他们试图解释为什么会产生周期性波动,这种周期性波动的波长是怎样的。

  对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法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经济周期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表现,它要强制地发挥作用,而法的规范性本性也决定了它一定要强制地发挥作用。问题在于,是让法跟着经济周期跑,还是使法形成弱化经济周期的调整机制?

  这里,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反周期法(“逆风规则”),一是应周期法(“顺风规则”)。应周期法存在“多米诺骨牌”那样的现象。在盲目经济过程的牵动下,法跟着经济跑,而一个接续一个的法又使经济过程愈加振荡,振幅增大,波长延长。能不能找到理想状态的法并使之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动态平衡发生关键性影响呢?我在1988年提出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周期的法是反周期法,其规则是逆风规则的主张,1991年在《新经济法论——国民经济运行法研究》一书中作了进一步阐释。本文坚持认为,经济周期立法必须是反周期法,反周期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体系里相互制约的法规范统一发挥作用,诸规范有规律地按一定方向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发挥总体功能。

  二、经济空间的反周期法

  经济空间,是经济存在的空间形式。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媒介着商品经济的交换过程。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货币关系立法必须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一定时期内流通的货币量,要与该时期用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周转速度相适应。其关系式为:M=PQ/V. 从公式可以看出,当市场商品可供量(待售量)Q和平均单位商品的价格水平P不变时,货币流通速度V就降低,从而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

  在一定时期内,流通中货币需要量同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单位货币周转速度的函数关系,决定货币投放活动所依据的法的性质。如果依据货币经济流通法投放货币,则纸币的发行量与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相适应,从而纸币所代表的单位价格量是稳定的;如果相反,采用货币财政流通立法,用财政“透支”的办法来使国家财政收支暂时平衡,就会出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等情况,使国民经济运行发生严重障碍。

  投资总量中一部分转化为消费资料购买力,流入消费资金,还有一部分形成流动资产积累。在这两个相关系数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积累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大体持平。在基本建设关系中,投资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矛盾是:固定资产投资适当化首先要求控制投资需求,而控制投资需求又有待于固定资产投资适当化。

  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基建规模适当法。这种立法着眼于投资规模是否过大、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投资效益是否提高,强调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范围、责任和责任措施,强调违法行为的可罚性。二是基建规模失控法。这种立法的明显特征是“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再加水”。譬如,国家确定了投资规模,但又有“适用除外”的规定,允许一些投资不纳入规模计算,一些条文规定控制投资规模和基建规模,另一些条文又规定奖励措施,实际上使突破投资计划和基建规模的工作,获得鼓励;有的法规规定不许乱上项目、乱批条子,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立法、监督立法和责任立法,致使关于批准权、决策权的规定形同虚设。上述相互矛盾的规定,为基建规模失控打开了缺口。正是在这个意义和性质上,我们把这种立法,权且称为规模失控法。由于基本建设规模失控,给国民经济运行造成了困难和混乱。主要表现在:(1)刺激了投资需求膨胀和消费膨胀;(2)影响了国民收入的稳定增长;(3)大上项目交付使用率低,停建、 缓建项目使投资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4) 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

  基本建设规模的失控与适当,都有一整套规范在起作用。寻找这些规范的作用机制在构成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法律机制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必须不断建立新的产业部门,开发新的资源,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无论是新增生产能力的新建,还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改建、扩建,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其内部经济关系和外部经济关系存在行为的失禁与约束问题。

  企业行为失禁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矛盾性。为了实现企业追求的利润、产值和人均收入三重指标,它们把生产经营目的的重心放在价格增殖上。企业行为失禁的法,必然导致:(1)对人均收入极大化的软约束造成企业短期行为;(2)单纯产值目标使成本虚拟化,形成投入品与产出品的过大价格反差;(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4)企业积累的弱化;(5)企业间经济合同违约率居高不下,形成“三角债”;(6)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扩张冲动。

  企业行为约束法,在注意企业内部、外部经济关系合理调整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企业运营机制的调整:(1)对权限机制的调整;(2)对决策机制的调整;(3)对动力机制的调整;(4)对行为机制的调整;(5)对运行机制的调整;(6)对分配机制的调整;(7 )对外部环境机制的调整。在企业经济关系调整中,企业运营机制调整是一种高层次的、总合性的调整。

  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运行的性质,不仅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要通过劳动者的消费,而且决定了这种消费的合理增长会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源泉。广义的消费,把生产消费包括在其中,但因为生产消费(即消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和生产性劳务这一行为及过程,实际上是直接生产过程,因而消费在这里属于生产消费范围。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是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条件。企业内部安排合理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使积累和消费的总和保持一定的数量界限,防止和避免企业内部的消费基金膨胀,对于保障这一根本条件具有决定性意义。

  消费是通过分配这个“中介”环节实现的。社会成员依靠分配、收入所得在消费领域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社会消费关系。社会消费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不仅取决于与生产、交换、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也取决于自身诸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调整社会消费关系的法,存在适度消费法与超前消费法两种互相排斥的法的作用机制。这两种法的作用机制,在消费需求、消费结构、消费水平、消费方式上,结果是不同的。

  生产是消费的基础,但分配是影响消费需求的重要条件。由于工资、奖金、津贴的“刚性”和个人收入最大化目标刺激了企业增长消费资金的冲动,因而在弹性的、松动的劳动报酬立法下,必然拉动社会消费的膨胀。看来,劳动报酬标准法可以解决消费需求的根据和最高界限问题。当然,在调整消费需求的规范体系中,劳动报酬标准法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如何确定消费结构的重心和比例关系,反映了两种法的作用机制的消长。是首先满足生存资料的需要,尔后有条件地逐步向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扩展,还是首先发展享受资料、发展资料?是首先发展高档次和奢侈消费品的消费,还是鼓励质高价低的中、低档品的消费?是逐步满足个人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还是减缓公共消费的增长速度而大力发展个人消费?在消费结构的调整中,判断是适度法还是超前法的依据应当是:(1)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性;(2)对于人口规模和人口构成状况的反应效应;(3 )与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4)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是多元的,因而对消费水平的法律调整关系到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使用、控制人口增长、价格总水平和产品质量等的法律调整。这同样是一个综合作用的法律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对于适度消费性质的法和超前消费性质的法,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需要说明,国民经济运行空间状态,是抽象成的“空间截面”。货币关系—基本建设关系—企业经济关系—社会消费关系,不过是这一“空间截面”的主要环节。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看到,对国民经济运行空间的法律调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系统:“经济流通法—规模适当法—行为约束法—适度消费法”系统:“财政流通法—规模失控法—行为失禁法—超前消费法”系统。这里,把前一系统称为“适当化法”,把后一系统称为“非适当化法”。法是一种客观强制力量,它一定要在国民经济运用中强制地发挥作用。因此,“适当化法”或“非适当化法”都会分别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后果。

  从社会经济后果意义上说,两种法律系统的存在形式和作用机制有三:(1)单一“适当化法”机制;(2)“适当化法”与“非适当化法”交错机制;(3)单一“非适当化法”机制。显而易见, 采用第一种机制,可以保障国民经济空间运行的良性状态。由于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态和发展趋势的把握程度的差异,以及立法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因素,往往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机制交错的情况。就是说,在“空间截面”上,“交错”可能存在于同一经济关系,也可能存在于总体经济关系。譬如,在立法目的上原本是经济流通法,由于“企业挤贷款、贷款挤银行、银行挤财政”的缘故,致使在货币关系领域,其实际后果又成为财政流通法。再譬如,调整基本建设关系的法是规模适当法,但在企业经济关系和社会消费关系领域,可能存在行为失禁法或超前消费法。第三种法律机制是最糟糕的,它只能使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恶性循环。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经济流通法、规模适当法、行为约束法、适度消费法和与之对应的另一组法,不能认为它们分别是某项经济关系的立法,如不能认为经济流通法或财政流通法仅限于货币关系法(余此类推),而应当认为它们是调整某项经济关系的、形成同一作用机制的法规范的总和。譬如,基本建设关系领域的规模适当法,是货币发行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劳动力招用法、信贷法、企业积累基金使用法、基本建设程序法、计划法、利用外资法、国家经济机关权限法、企业债券法、自筹资金审计制度法、差别税率法,基建合同法、投资效益法等一整套匹配联系、内在统一的适当法规范的体系。试想,纵有控制基建规模的法律规定,然而面对财政“透支”过大,固定资产投资失控,银行贷款管理混乱,计划、经贸、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管理等经济机关权限不明确,企业随意开拓金融市场,挪用生产资金、占用流动资金、用贷款抵充用于建设的自筹资金,国家不开征建筑税或不实行差别税率,不是把效益指标(投资回收期、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项目建成投产率等)而是把投资数量指标作为考核基建状况的标准等情势,基建规模怎么能真的控制住呢?由此可见,基建规模适当法是上述列举的一整套适当化法的总和。反之,基建规模失控法亦是上述关系领域一整套非适当化法的总和。

  经济空间的反周期法机制,是越来越多地从由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后果而被认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造成社会经济消极后果的法现象,抽象为“财政流通法”、“规模失控法”、“行为失禁法”、“超前消费法”。按照这种解释,立法动机、法规的宗旨、法规的积极作用暂被排除在抽象过程之外。

  三、经济时间的反周期法

  经济时间,是经济存在的时间形式。通常意义上的经济周期范畴,是着眼于经济时间而概括出来的。在“经济时间系列”,反周期法如图Ⅱ所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周期,可分为经济过热运行期、经济疲软运行期、经济困难运行期和经济恢复运行期。

  在经济过热运行期,经济过热的主要表现是:(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建总规模过大;(2)消费需求高速膨胀;(3)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不合理;(4)物价上涨幅度过高;(5)明显的通货膨胀;(6)国际收支状况不良。 经济过热集中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即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过高过快,其临界值可为9%。超过9%,即为过热。

  为防止和控制经济过热而采取限制措施的法,是“限速法”。其中,限产法可以避免企业靠拼设备、争原材料和攀比速度而单纯追求产品数量指标;限销法可以避免企业在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在高消耗水平上粗制滥造产品,乃至推销伪劣商品;限税法可以避免通过种种不合理的优惠措施让税让利以刺激生产的“弹性税收”;限利法、限贷法可以避免通过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储蓄利率以及不合理的贷款结构而诱发企业争贷款的盲目扩大再生产的趋势;限制进口法可以避免盲目进口、盲目引进技术和资金从而造成国际收支恶化的状况。限速法是限制经济过热的一整套法规范,不过,限产法、限销法、限税法、限利法、限贷法、限制进口法是限速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与之相反,在经济过热时期采用“促进法”,即促使“大干快上”的法,不但不能对过热的经济运行实行有效的控制,而且会缩短经济疲软运行期的正常波长,甚至使国民经济经过短暂的疲软期而迅速进入经济困难运行期。

  在经济疲软运行期,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这就是“改善法”和“过紧法”。这一时期,一般会出现农产品生产趋紧,工业产成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资金短缺,生产低速增长,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停工待工人员和待业人员增加等经济疲软局面。经济疲软又集中表现为市场销售疲软。针对国民经济低速增长或向零增长,可适用改善法。改善法,是改善经济疲软状态立法,其中心环节是经济结构改善法。产品结构改善法将保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增产名牌优质产品、市场紧缺产品和适应农村需要的日用消费品,增产出口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规定限制生产、淘汰生产和保证生产的产品目录;企业结构改善法以改善结构为手段,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骨干作用并对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整备;农业结构改善法促进和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高产,调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以及农、林、牧、副、渔各业间的比例关系;产业结构改善法将调整三次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保证能源部门、重要原材料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稳定增长。为适应总体上经济结构改善的需要,应当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范,如倾斜政策法、资金流向法以及有利于扶植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

  法在这一运行期的目的和主要任务,在于调整经济结构,缓解国民经济失衡的矛盾,使经济稳定增长。“改善法”正是实现这一目的和任务的正确选择。应当指出,在国民经济失衡的矛盾面前,选择“过紧法”也不是没有可能的。“过紧法”的基本点是采取财政金融上过于紧缩的办法,以控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双膨胀。采用“过紧法”,不能适当松动银根,增加必要的企业流动资金和商业、物资及外贸收购资金;不能适当调整存款货款利率;不能适当增加投资以有助于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不能适当调整商品价格和劳务费用;不能适当搞活流通。因为“过紧法”在国民经济失衡面前采取了“大砍大落”办法,无法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速度回升,不能有效地改变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疲软状况,缓解不了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的矛盾,而且,它可能导致“经济滑坡”,使国民经济愈加恶化。“过紧法”不能弱化疲软周期,它很可能是使困难运行期临近的重要非经济因素。因此,采用“改善法”可能是有益的。

  过渡到经济困难运行期后,国民经济形势十分严峻。这一时期,经济运行近于混乱和崩溃的边缘。其突出表现是:(1 )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2)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严重失调;(3)市场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针对严重经济困难的法,是经济困难对策法。这种法具有经济困难对策的性质,可称之为“对策法”,包括金融紧缩法、物价抑制法、企业组织化法、经济管制法、商品专营和配给法、劳动组合法和待业救济法、居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等等。“对策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软着陆”,阻止经济的进一步恶化和生产“大滑坡”的发生,减轻经济困难的严重程度,推向经济的恢复。

  在严重的经济面前,选择“刺激法”也不是没有根据的。有一种理论认为,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排除非经济因素)是“需求不足”,因此主张通过国家立法来扩大对社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需求,以刺激社会生产。从这一理论根据出发,将求助于赤字预算法、通货膨胀法和商品倾销法等“刺激法”。其目的在于刺激生产和流通。这里成问题的是,采用“刺激法”能否达到这一目的。

  赤字预算的核心是增加预算支出。在企业流动资金相当困难的情势下,赤字预算无法避免,于是仍要发行国债和增加纸币投放。这样一来,不但不能有效地控制生产“滑坡”,而且会使财政赤字继续扩大。可以说,赤字预算法只能导致困难运行期经济矛盾的深化。通货膨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刺激生产,掩盖经济比例失调,但实行通货膨胀,会使物价居高不下,从而阻碍商品流通和货币流转,使“过剩”商品滞销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通货膨胀法不能实现经济困难时期恢复生产和促进流通的双重目标。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在经济困难时期并未消除,但这一运行期中既可以表现出商品普遍短缺,又可以表现出商品结构性“过剩”。对于前者,往往实行“高价”政策,以期货币迅速回笼;而后者一般会产生竞相“甩卖”的局面。“甩卖”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可能收集一定的社会闲散资金,但人为扩大对物资和商品的需求,并不能解脱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反而动摇了国家信货的基础。由此看来,商品倾销法助长了资金、物价的巨大外部压力。

  同“对策法”一样,“刺激法”也是一个体系。除上述列举的三个法之外,还有劳动关系上产生离职、失业的法(而不是为预防和控制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法);在企业组织关系上导致企业停产、半停产或破产的法(而不是扩大企业联合、互助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法);在流通关系上助长市场秩序、流通秩序混乱的法(而不是正确而积极地引导消费、打开产品销路、开拓扩大市场的法),等等。

  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困难运行期中的困难和矛盾是能够克服或缓解的,其运行期的波长也可以缩短到最低限度。在整顿政策和“对策法”的作用下,国民经济会走上恢复、发展的道路,从而进入经济恢复运行期。

  扶助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法,是“助成法”,主要包括产业助成法、企业生产经营扶植法和合理化法。“助成法”的主要目标是:(1)恢复企业生产,促进停工失业人员再就业;(2)提高产品的产量和数量,降低成本;(3 )重要经济比例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平衡发展;(4)积累和消费关系的比例恢复正常, 在国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5)市场状况显著改善,物价趋于稳定; (6)货币流通量恢复正常,财政收支实现新的平衡;(7)出口扩,国际收支状况明显改善;(8)经济管理体制的改进。总之, 集中到一点,“助成法”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经济,使之纳入协调发展的轨道,实行“缓起飞”,从而保障国民经济沿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我们把经济恢复运行期拉动经济扩张的法归结为“扩张法”是有理由的。国民经济稍一恢复,往往就引起国家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扩张冲动,反映在经济立法指导思想上,是急于求成。投资的增加,刺激了基本建设规模扩大,因而很容易造成投资增长速度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了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因而容易使“农转非”工作失控,冲破安排社会就业的必要保证条件;在优先发展轻工业、加工工业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刚刚基本恢复正常的经济比例关系走向新的失调;国际收支趋于平衡的转机,很容易诱发大规模引进成套设备、技术和高档消费品,从而使逆差重新拉大。

  上述相对立的两种法系统各自统一的性质、每一系统的结构复杂性以及其内部要素间的联系特征,都是用来表达法机制这一概念的。然而,只有把这种表达建立在详尽的文献材料、科学分析和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的基础上才能做到。

  显然,它旨在说明:在调整国民经济周期性运行的法中,存在两种作用机制:限速法—改善法—对策法—助成法机制,作用的结果,是国民经济良性循环。这是可以指望的。尽管它不能改变经济周期,但能够使周期弱化,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促进法—过紧法—刺激法—扩张法机制作用的结果,是国民经济恶性循环。不容置疑,它使国家、经济活动主体乃至全体人民在国民经济的“大起大落”、“大放大收”中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经济时间反周期法与经济空间反周期法的关系

  经济空间法机制和经济时间法机制中每一组对应的法的相互关系性质,可归结为互斥性。这是指一种法的作用机制的实现对另一种法的作用机制的实现起排斥作用。譬如经济空间法机制中“行为约束法”的实现对“行为失禁法”的实现起排斥作用,经济时间法机制中“助成法”的实现对“扩张法”的实现起排斥作用,反之亦然。

  那么,经济空间法机制与经济时间法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性质是怎样的呢?

  在理论结构上,两者的相互关系存在互补性。经济空间法机制中的“适当化法”、“非适当化法”与经济时间法机制中的“适当化法”、“非适当化法”对应存在互补关系,即两种“适当化法”的实现,是彼此相互起促进作用的结果,两种“非适当化法”的实现亦是彼此相互起促进作用的结果。既然经济空间法机制和经济时间法机制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那么关于无论两者中“适当化法”的互补性还是“非适当化法”的互补性问题,都是容易理解的。

  “适当化法”机制及互补性,为实现对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最优法律调整创造了先决条件。然而,现实经济过程的矛盾,给其实现造成了难于摆脱的困难。这就是为什么立法者总是期望于“适当化法”而其实施后果却又总是产生反差的根本缘由。

  现实经济过程的矛盾及其所传导的法权关系的矛盾主要有:

  其一,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矛盾传导效应。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应当是有机统一的,但在目前情况下,这种调节基本上还是按“块块”进行的。“这块”由宏观调控,“那块”由市场调节,因此存在“这块”与“那块”如何协调的问题。宏观调控权与自由市场权的矛盾便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域。

  其二,集权与分权的矛盾传导效应。这里,主要表现为国家经济权力与地方经济权力之间及它们同企业经济权利之间的矛盾。经济决策分级作出,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能把握社会经济合理性的标准,则会出现要么统得过多、管得过死,要么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分散化的格局。

  其三,积累与消费的矛盾传导效应。在国民收入为一个既定量的条件下,积累与消费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积累基金反映的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国家长远利益,消费基金反映的是劳动者的目前利益,尽管两者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法一方面通过税收权、国债权、外债权、公产权和罚没权等保证国家积累,另一方面又通过劳动权、劳动报酬权、社会福利权、物质帮助权、消费权等保证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如何在不同经济周期调整这两方面权益关系,直接关系到法的互补性的实现。

  其四,经济增长与资源短缺的矛盾传导效应。包括资产、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在内的经济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必要物质条件,但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愈益造成资源的短缺,资源短缺又从根本上制约经济增长。经济的适度增长所要求的协调国家、集体、个人相互之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限关系,不能不成为法律调整的重大课题。

  其五,物价稳定与生产发展的矛盾传导效应。在设其他生产要素为恒定值的情况下,生产发展将使对劳动力要素的需求增加,从而造成工资率提高。在总需求没有增加时,生产成本的上升会引起物价的上升。因此,在充分就业的条件下,物价稳定与生产发展存在矛盾关系。这种矛盾,必然反映到国家定价权与企业定价权、宏观调控权与生产经营权、劳动权与消费权等法权关系中。

  其六,充分就业与公平社会分配的矛盾传导效应。充分就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必然拉动物价上涨,而物价上涨会使工资收入者的实际收入下降,使非工资收入者的非货币资产升值,从而发生不利于前者有利于后者的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工资收入者与非工资收入者之间在财产分配、非劳动收入、税收等方面存在法权关系上的明显矛盾。既避免“贫穷的平等”,又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应当成为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目标。

  其七,发展社会生产力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传导效应。生产力高速增长特别是以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为中心的工业生产力的高速增长,往往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保护环境的措施,又往往成为生产力继续增长的制约因素。两者的矛盾,将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境权的矛盾。

  其八,资源重点配置与地区、部门平衡发展的矛盾传导效应。使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化经济效益和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平衡发展,是既统一又对立的经济发展目标。前者要求在资金、贷款、能源、原材料、运输力和配额等方面,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地区给予积极支持;后者也要求将上述资源在非重点行业、企业和“老少边”地区给予帮助,以求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样,经济平等权与经济优先权的合理分配和合理行使问题,便自然而然地提出来了。

  其九,规模不经济与经济效益的矛盾传导效应。经济效益差是诸多经济矛盾的症结所在。小规模企业大量存在,布点过于分散,又重复建设、盲目生产,与大中企业争能源、争原材料、争市场;设备小型化严重,设备利用率低,工艺、技术落后,生产要素得不到综合利用:“小而全”的全能式企业专业化水平低。因此,不规模经济是制约提高经济效益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不规模经济与经济效益的矛盾,使生产许可权、产品类别限制权、能源配额权、质量监督权、差别征税权与设厂权、投资权、生产经营权仍然存在着不统一的状况。

  其十,国内经济平衡与涉外经济平衡的矛盾传导效应。国内经济平衡要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价值形态上平衡,也要求在实物形态上平衡。商品进口、技术引进和对外负债的增加,意味着涉外经济不平衡乃至国际收支关系恶化;而涉外经济平衡则意味着国内再生产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不能有效实现,从而影响国内外供需平衡,影响正常的比例关系。这个矛盾,决定了在法律上必须确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基础上赋予涉外经济权限的界限,即涉外经济权限“开放度”。根据经济合理性和合宪性原则确定“开放度”,有利于协调进出口限制权、进出口商品检验权、汇率调节权、外汇管理权、涉外税权、外资管理权与对外贸易权、土地使用权、技术引进权、外债权、涉外工业产权、特区产品内销权的矛盾,从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增强国内经济对世界经济变化的承受力。

  没有经济矛盾便没有经济过程本身。经济过程的矛盾永远是完善反周期法调整机制的深刻源泉。基于经济—法权矛盾传导效应原理,反周期法总是这样:每当经济过程中的矛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发生影响时,国家就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如果调整未能奏效或又出现了新矛盾,再加以调整,如此循环往复。由此而论,反周期法机制亦是动态的、不断修正的系统,是在法规范与经济时有对立、时有适合的关系下谋求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刘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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