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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来,一些企业的领导干部因索贿、受贿、侵吞公款而沦为阶下囚,严重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经济的发展,加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现笔者就几年来受理的案件,对其犯罪原因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 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 贿赂案件突出,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比较少。

    2、 数额较大,,如方城县食品厂张某利用职权两年内便贪污公款5万余元。

    3、 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犯罪增多,甚至出现一些领导干部集体贪污、受贿的“窝子案”,如县农机局局长吴某和三名副局长因贪污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4、 大多发生在破产、倒闭或频临破产倒闭企业中,出现了“穷庙富方丈”的奇特现象。

    5、 案件涉入领域主要发生在基建审批,原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环节。如县丝钉厂副厂长李某、行管科长陈某等人受贿案,他们借本单位新上项目之际,收受工程承包人巨额贿赂,犯下了受贿罪。

    二、 产生企业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1、 主管部门领导用人不当。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用人上往往“重才轻德”、“重经济轻政治”,在用人上问题上把关不严,甚至对一些有经济问题的所谓“能人”委以重任,也有少数地方或部门“吏治腐败”,主管领导不是以“德能政绩”任用干部,而是任人唯亲,任人唯钱,被百姓讽刺为“三千元不在号,五千元带上帽”。这些人一旦手握大权,就置企业发展、职工利益而不顾,千方百计为个人捞取好处,最终沦为罪犯。

    2、 权力过分集中

    当前,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后,个人权力高度膨胀,但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有的企业中工会、职代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事无巨细、经理说了算,“一把手”在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利益分配等方面实行封建家长式的管理,把企业变成自己的“家天下”,如方城县食品厂厂长张某在任厂长期间,任命其弟为副厂长,其妻子财务科长,其堂伯为供应科科长,对有意见的人说撤就撤,说开除就开除,进而有恃无恐大肆虚报冒领,伪造单据进行贪污,导致企业连年亏损、破产。

    3、财务管理混乱。

    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财务制度,但有的流于形式,有的存有薄弱环节,有的没有真正落实,为犯罪分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县水泥厂家等几家企业经商资本,使企业货款处于失控状态,导致一些人在经济上犯罪。

    4、打击惩治不力。

    近些年来,国家先后制订严惩贪污、贿赂的法律、法规,反贪机关也不断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由于贪污分子大多处于领导岗位,作案手段狡猾,查处难度很大,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或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等原因形成了侦查一阵风,结案马拉松,处理无影踪。对经济犯罪案件很少移送法院,而只是轻描淡写的进行一些没收、赔偿损失、撤职处分等处理。由于缺少应有的打击力度,震慑力不大,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出现了一些“前任刚落马,后任又中箭”的怪现象。

    5、 一些企业重经济效益轻视政治教育,甚至有的把廉政建设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的认为“水清不养鱼”,“没有关系,就没有效益”观点,在推销产品,购买紧俏原材料中采取“送红包”和吃喝拉拢等手段,挖空心思送礼物行贿,即拉跨了一些干部,也使自己沦为罪犯。如县建筑公司负责人徐某为招揽基建工程,先后向二个企业的四名领导干部行贿二万多元。

    三、 遏制或减少企业领导经济犯罪的对策:

    第一, 正确使用干部,严格把好用人关。一是选拔任用厂矿企业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德、能、勤、绩和群众公认原则。严把政治素质关,将那些政治思想好、大公无私、勇于奉献、懂经营、善管理、关心群众、敢于吃苦、威信高、影响好的人提拔到领导班子中;对那些所谓的“能人”,即使他的能力再高,而其自身存在劣迹,群众不支持,品格素质低下的,坚持一概不用。二是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干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加强跟踪监督考核,对那些业务能力强、品格高、群众拥护的人给予重奖,使他们保持旺盛的干劲。对不适应企业领导工作的要敢于拿掉。

    第二,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1、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严格遵循财经管理法规,杜绝因财务管理混乱而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财务部门真正发挥企业管理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2、 坚持民主管理,使领导班子融为一个整体,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充分发扬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杜绝权力过分的集中。

    第三, 强化企业外部监督制约力度。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审计监督,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状况要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特别是对企业负责人要严格离岗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情况公布给群众,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在一个企业搞不好而换一地方照样当领导的怪现象。其次要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有章可循、有规可遵,努力抓好制度落实工作,对违者要进行严厉追究。

    第四, 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要本着“三个有利于”原则,正确处理好打击与服务的关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富方丈”坚持打击,及时惩处,彻底克服“以罚代刑”的现象。

    第五, 探索一条预防经济犯罪的新路子,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政法部门要在打击的同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要主动深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澄清底子,分析发案原因及案发的规律,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到企业上法制课,大力开展企业内部廉政教育,强化企业干部的法制观念,以案说法,为保护和服务企业经济发展发挥作用。作者:  王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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