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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理念浅析

发布日期:2009-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商事审判理念是指对民商事法律内在精神和民商事审判客观规律主观认知的高度概括和浓缩,属于法哲学的领域,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这个东西很虚,但在学习民商事法律和民商事审判实务中,我对此感受很深。首先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能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民商事立法宗旨和法律的内在精神,学习只能浮于表面,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学而不懂,懂而不透,浅尝辄止;其次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能准确地执行法律,就不能将法律规定与个案处理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没有正确理念就不能公正执法,就没有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心态,就没有兼听则明、依法依理公断的智慧;第四、正确的理念是培育法官职业操守和塑造司法人格主要的精神食粮。 

    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不是法律知识不熟,不是业务不精通,而恰恰缺少的是正确的法律理念,误解、曲解法律,钻法律空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严重影响了民商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官、法院形象。那么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哪些理念是需要我们深刻把握的呢?笔者粗浅的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树立和深化私法理念。私法即民商事法律。我国长期以来,重刑事法律,轻民事法律;重公法,轻私法;私法先天不足,后天发育缓慢,私法公法化行政化倾向严重,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罚款、拘留的规定;房地产法律着眼于纵向行政管理,而忽视了房产、地产权利的设置与保护,等等。一些人心目中的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无明晰的私法观念,口头上谈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等,心中想的只是治理、管理等,实质上是治老百姓。这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思想原因和文化原因,但这种观念是落后的、有害的。首先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里的法制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实践已经证明,没有健全的民商法体系,市场经济体系就无从建构,更谈不上深化与发展;第二不利于保障人权,没有完备有力的私法体系,靠过强过滥的公法去保障人权是绝对不行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名目繁多的乱摊派、乱罚款就是公权力异化膨胀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经济环境,对经济发展破坏力极大;第三不利于确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没有民商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重刑事法律,轻民事法律;重公法,轻私法”,就法律二元结构来说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从法理上讲,私法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第一法律关系即主法律关系,而公法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即从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民商法越来越受重视,越来越深入人心,越来越健全,随着民法典不久将来的颁行,将更是人民的福音、国家民族之大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法律职业者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树立健全的民商法理念,热爱民商法,学习民商法,正确执行民商法,用民商法天生俱备的平等公平正义品格和法治精神来陶冶我们的司法人格,培育理性的司法意识。

  二、意思自由、意思自治观念。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可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私法事务的各个领域,如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可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或买或卖,或租或赁,或借或贷,或捐或赠,或抵或质,或自用或交易,或占有或抛弃,悉听尊便,无任何限制;如合同领域,则表现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如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意思自治原则将在创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我国的市民社会的过程中担负起特殊的使命,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必须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私法理论基石的地位。在我国,法律上由于缺乏私法传统,经济上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文化上人性与人权观念长期受到压抑,故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私法基本理论地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个人意识、主观意识太浓,动辄认定合同无效;有的一边认定合同有效,一边不按合同裁判,离开合同和当事人诉求主观臆断,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又引火烧身,陷法官、法院于矛盾之中。

    三、权利本位观念。即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在法律制度中,权利与义务总是同时存在、相伴产生的,即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就制度层面而言。就观念层面而言,必须明确惟有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义务是因为权利而存在的,义务不过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权利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中心和灵魂——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研究法律,概莫能外。弘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防止权力和义务过分扩张。尊重权利、维护权利、为权利服务是法律职业者的神圣职责!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就要强化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理解人、尊重人、善待人、平等待人、把人当人应当成为法律职业者执业的基本指针,这是社会的进步,历史的必然!

     四、民事责任观念。意识自治原则在民事责任领域,表现为自己责任,即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基于自由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意志是自由的,行为是自由的,所以由此产生的责任也是自己的,这是自由意志的逻辑结果。由于没有正确的民事责任观念,审判实务中这方面的问题最多,一是归责原则误用,主要是公平原则滥用和无过错归责原则错用。公平原则适用于应用过错归责原则而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形,特殊侵权不得适用公平原则;人们在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习惯延袭过错归责的理念,一味习惯考虑责任主体有无过错,实际上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根据因果关系确认责任主体之后,不应考虑责任主体的过错问题,而应考虑的是责任主体有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并由责任主体自己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承担责任“没商量”;二是将行政法上的过错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扩大了侵权责任范围,混淆了“过错”的法律性质;三是将间接原因与次要原因相混淆,主要原因相对应的是次要原因,间接原因相对应的是直接原因,前者是后者的下位区分法,即直接原因中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间接原因只有在依一般注意力可预见能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视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四是不懂侵权案件构成要件的一般顺序,侵权案件确定责任的一般顺序应为:损害后果(基础)——因果关系(关键)——过错(划分责任),实践中往往颠倒这个顺序,只要有过错,不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判定承担责任;五是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滥用连带责任,随意株连他人。

    上述民商事法律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一是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良好的法文化素养,这是培育正确法律理念的基础,不少审判人员就是缺乏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根基不牢,处理案件无健全的法律思维,只会粗人评粗理;二是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要系统化、深化,不能满足于法条的记诵,要进一步理解学习立法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法理根据,真正掌握立法宗旨和内在精神;三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培育和锤炼自己的法律理念,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优化统一;四是注意自我培育职业意识、职业思维和职业操守,健全和完善自己的司法人格;五是要与时俱进,不断拓宽视野,在政治文明、法治进步和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新知识、新信息、新思想,以丰富的充满生机的精神食粮来不断培育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理念。作者: 成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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