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逾期申请执行与有利于追溯原则

发布日期:2009-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3月16日,某村委会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2006年9月10日生效的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5.4万元。申请人提出的逾期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王某自2006年3月至2009年1月任该村委会主任,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王某一直向上级法院申诉,但直至村委会提出执行申请时,申诉尚无结果。同时,由于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同时又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不可能代表村委会申请法院对自己强制执行。直到今年村主任改选后,村民们反映强烈,要求村委会解决。为维护村集体利益,该村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针对此案应否立案执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本案申请人应于2007年9月10日前申请,但申请人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已经2年6个月,不应立案执行。

    另一种意见是,本案应适用有利追溯原则。有利追溯原则是法律效力适用的一项特殊规则,其意为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特殊规定时,该规定具有溯及力。程序性法律、解释性法律可以适用有利追溯原则。立法修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属于程序上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有利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按照有利追溯原则,在修订后的民诉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尽管诉讼案件审结的时间发生在法律修改前,但法院应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看是否超过2年的执行申请期限,有没有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进而决定是否受理。本案至2008年4月1日,距判决生效1年6个月,未超过2年,被执行人自2006年3月判决生效前直至2009年1月起当选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一个特殊情形。本案申请人于中止、中断事由消除后2个月内(未超出6个月)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执行2年的期限。因此,本案应予立案并执行。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刘占林 尹 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