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至1911年间中国经济积极性的高涨,是非常壮观的。与前几十年比较有许多不同,少数高级官僚作为大量商业架构庇护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张之洞接替了李鸿章,但没有人接替张之洞了。在他们提供庇护的地盘上有新一代的高级官员,也许与官僚体制有良好的关系并熟悉官僚体制的运作,但他们很容易因皇帝的命令而免职。第二代的官员,例如张謇、周学熙、聂缉规等,成了商人和工业家。事实上,当时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私人所有的企业,它们不再需要公开宣称是官办的,但不能因此以为,少数大人物过世,就意味着庇护制已经让位给自由市场。1895年以后皇帝权威的削弱,以及缺乏在官僚队伍中有重大影响的高级官员,导致了明显的分权倾向。其结果是庇护结构(structure of patronage)的扩散,而非其凋零。
家庭商号参与近代工业和商业,还需要更多的研究,但是必须考虑新技术转移到中国的过程和在中国家庭背景下的资产控制(control of equity)。事实够明显了。技术引进需要资金,在1895年以前,因为政府未确定允许投资的政策,投资于技术引进尤其是有风险的。为了尽量减小风险,中国商人投资外国商号,而同时,不管是西方商人还是中国商人,都在小心翼翼地试探官方容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起步的工业的特点,只能是低启动资本(low start\|up capital),并指望能有迅速回报的。这些企业中最成功的可能是广东的蒸汽缫丝业,以及为通商口岸的船运业服务的机械厂。
法律改革的部分压力来自中国沿海的西方人,而在义和团运动以前,已有修改条约的空气。1890年代介绍过中国商业法律问题的詹美臣(George Jamieson),在1919年回忆起那种挫败的感觉:“大清律在这方面提供不了什么帮助,我翻阅了所收录的许多重要案例,但没有太大用处。每一个可能方面的罪行及其惩罚都有大量的详细规定,但对商业法却未置一词。”[38].1897和1898年,上海道台拒绝强制中国持股人履行出资的责任,对西方人敲响了警钟,事情就变得急不可缓了。[39]问题由提交给道台的两个案件引起,这两个案件关系到中国股东是否有责任在银行结业时,为他们所订购的西方注册的惠通银行(Bank of China and Japan)股份付款的问题。在这两个案件中,西方人认为中国股东是有责任的,而道台则认为条约并未批准中国国民持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根据关于这次审判的各种英文报道,结论是,中国人持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是非法的,或者说中国法庭对他们的责任无强制执行权。上海中国协会(China Association in Shanghai)对这一判决极为警觉,1898年给英国大使写了这样一封信;“道台判决的影响,远远超出了眼下已有结果的股份合同问题。很清楚,它打击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的真正根基,现在,所有合同的有效性变得都要依赖中国法庭的批准,而中国法庭根据的是模糊不清、我们所不了解的法律”[40]。1899年,该协会再致函英国外交部,其语调让人联想到第一次鸦片战争前,英国商人写给国会的请愿书:“所有的事实都表明,要从一个重要的角度去考虑中国的工业发展。外国的和中国的资本,肯定越来越多地发生联系。在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大量的关系到重要商业利益的问题几乎肯定会被提出,这就要求设立一个能够胜任的法庭,而目前中国既无法律可以遵守,也没有在面对困难的纠纷案件时能作出公平裁决的法官。事实上,以胥吏和差役的贪污敲诈为理由,朝廷常常有训示,指斥官吏的无能”[41]。这类批评结果导致了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英商约》)。条约第4款讲的就是中国人持有西方注册公司股份的问题,其第12款甚至提出,假如中国改革法律行为,英国愿意终止治外法权[42]。
香港的华人家庭商号(family firm)和对现代华人公司的家族式控制的长期存在,是众所周知的。对中国的评论指出,即使家庭商号被认为是非正规的,私人的和个人的关系仍然在商业决定中占有极重的分量。从长期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倾向于相信,这些有关中国商业活动的报告再一次描绘了庇护关系与投资市场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至迟从明代就已经开始的私人契约的世界(the world of the private contract)与高层金融世界(the world of high finance)之间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