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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聚众犯罪主体的处罚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聚众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了提出“聚众犯罪”这一词语外,并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加以定义或者解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聚众犯罪进行明确的定义或者解释,因而造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聚众犯罪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聚众犯罪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又称聚合犯,即以多数人(三人以上)的聚合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所谓聚众犯罪,就是指行为人聚集多人一同进行犯罪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它是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由于聚众犯罪的主体人数多,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根据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也不一样,有的是处罚全部参与人员,有的是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有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刑法明文规定的聚众犯罪并不多,只有以下11个条文:刑法289条聚众打砸抢转化型犯罪,290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1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292条聚众斗殴罪,301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罪,303条赌博罪,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42条第二款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68条聚众哄抢罪,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前8个条文都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里,可见聚众犯罪的危害性很大,而且犯罪手段多为暴力性,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是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所以对聚众犯罪的处罚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而对聚众犯罪的处罚首先要明确聚众犯罪有哪些主体,因为主体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聚众犯罪中的主体情形主要有:一、首要分子,也就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积极参与者,也就是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下积极响应、付诸行动的犯罪分子,其地位仅次于首要分子;三、一般参与者,在聚众犯罪中一般认为是起哄、凑数的人,不起主要作用。

   下面就聚众犯罪浅谈聚众犯罪主体的处罚:

   一、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的人都构成犯罪: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二、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268条聚众哄抢罪,290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2条聚众斗殴罪;

   三、首要分子与多次参与者构成犯罪:301条聚众淫乱罪;

   四、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聚众犯罪: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的犯罪,291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242条第二款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以上对主体处罚情态的分析,可以看出聚众犯罪的处罚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种“法不责众”,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法不责众”的意思是全部参与者都不受法律追究。这显然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违背。

   以上是对聚众犯罪主体的处罚原则,也只是一点浅薄之见。

 

罗花瑛 黄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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